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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承受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救济程度,成为当今衡量一个国家刑事司法运作体系优劣的重要标准之一。本文拟针对刑事被害人诸多合法权益保护内容之一的损害赔偿问题,通过对某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损害赔偿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力图较为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在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努力回复其受损权益过程中的特点、方式方法和存在的困难,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处理被害人损害赔偿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同时,结合调查中所反映出的一些较为普遍的一些现象和问题,结合法学理论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评价,并进一步提出自己对某些不利于被害人损害赔偿要求实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期对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提供一定的借鉴。在调查中所应出的被害人求偿过程中主要有以下特点:1、当犯罪发生以后,绝大部分被害人将如何使自己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的赔偿作为第一目标;2、在获得赔偿的过程中,被害人会采取多种自认为可行而又不触犯法律或社会公序的手段,或通过自己或通过外部力量向犯罪人提出要求,力图实现自己的目标;3、在赔偿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显示出了较高的主动性和参与性;4、被害人权益损害赔偿最终能否如愿,视犯罪人自己是否有赔偿能力而定;5、在被害人通过和解方式得到赔偿的情况下,赔偿数额中均包括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被害人损害赔偿未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部分;2、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损害赔偿的态度及实际赔偿的效果对司法机关最终处理被告人刑事责任方面存在决定性的影响;3、如果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并非指其客观上确实无能力)而导致被害人无从获取损害赔偿情况下,被害人将不得不无耐地接受这一损失。据此,提出自己的建议:1、扩大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范围,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