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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内生力量大幅度提升,慈善事业的中流砥柱基金会作为一股新兴力量兴起。在现代社会,非营利部门与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共同构成社会的基础。非营利部门分担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在扶助弱势群体、填补政策漏洞、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协调、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作用。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基金会在我国诞生以来,如今我国基金会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果,基金会在“第三次分配”中所扮演的角色日渐重要,其吸纳社会财富、引领公益事业、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也引起了立法者和学者的重视,以及公众的关注。然而,以“郭美美炫富事件”、“李连杰的壹基金”为代表的基金会事件的曝光,在导致中国基金会筹款能力严重受损的同时,更是前所未有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基金会法律制度的反思和检讨。我国的基金会法律制度建设起步晚,经验不足,至今还缺乏一套合理、完善、成熟的法律体系。《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框架性规定已然不能满足目前基金会治理的实践需求。基金会的法律制度,是包含基金会的法人登记、税收减免、资金运作、公益活动、运作成本、治理结构和监管体制等制度在内的一整套完整而科学的制度设计。现如今我国基金会相关立法分散于各部不同法律位阶的法律法规当中,在内容上也存在很多矛盾和重叠,基金会的内部治理停留在对公司治理的单纯模仿上,而基金会的外部监管则呈现出混乱、矛盾和缺失的状态。对我国社会的新生力量基金会组织来说,如何寻找一个科学的立法模式,如何确定法律监管的价值取向,这一系列基础性的问题,都关系着基金会事业的建设,关系中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内生力量对推动社会进步这一功能的发挥。基金会法律制度的构建无疑是一场法律制度的变革,受限于我国以行政管控为立场的习惯性立法思维的影响,处于他律和自律的交界点的基金会组织,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本文从解析当前我国基金会法律制度出发,从内部治理的设计和外部监管的构建两个方面对基金会法律制度进行阐释,并结合域外发达国家的基金会法律制度发展经验,探讨我国基金会立法的合理方向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方案,同时通过对美国科学家基金会所创设的同行评议制度的简单探讨,来寻找基金会法律治理的新的可能性,探究我国基金会法律制度的改革之路。本文引言部分主要阐释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创新点。选择这一论文研究课题的契机是本人对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长期关注,在论文研究过程中也对国内外的文献都进行了大量的阅读和研究,在此部分对本人研究的契机和国内外对基金会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都会有所陈述。本文的正文部分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基金会的定义、形态划分以及发展历程进行了一个简单介绍,从宏观层面把握基金会的相关基本概念。第二部分主要阐释当前我国基金会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所遇到的现实困境。分别从内外两个方面对基金会的主要制度进行了探讨,同时指明目前基金会法律制度的不足,从而引出法律的不完善、制度的缺漏对基金会发展的制约,强调目前基金会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法律制度的不足时症结所在,知道症结和病源,才有办法对症下药,突破制度的束缚。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域外基金会法律制度发展的先进经验。重点在于对美国基金会法律制度的分析,美国的基金会法律制度代表了世界最先进水平,美国的平民慈善观念和对基金会的嵌入式监管,都是美国基金会事业的最可靠的保障。德国政府和法律对基金会的重视和支持,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反思。域外的先进经验固然值得模仿,但单纯的制度复制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基金会所遭遇的现实问题,因而,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对经验的学习,既要有充分的借鉴,也有。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基金会法律制度提出一系列完整的制度构想。我国的基金会法律制度存在一些具体的自身的现实问题,我们应该从确定立法模式和立法原则两个基本工作开始,再进行基金会内部治理机制的重塑和外部监管制度的完善,信息披露、税收优惠、问责这一系列的制度的构建并非是单一而孤立的工作,而是环环相扣、息息相关的复杂的综合性法律体系设计的大工程,从宏观设计到制度细化都需要长时间的探索,也希望我国的立法者和学者不要急于求成,稳步实践、逐步完善、循序渐进才是我国基金会法律制度变革的正确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