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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程序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事实上,审判权的运行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尤其是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错误。对于判决书中的出现的“错误”,域外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创设了多种救济路径,民事判决的更正程序就是其中的一种。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民事判决更正制度上的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司法实践中对更正程序的适用也不甚统一。因此,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对这一制度予以规范正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民事判决的更正研究首先就要对民事判决更正概念进行界定。在对民事判决更正与“民事判决的脱漏”、“补充判决”以及“民事判决的变更”进行理论区分的基础上,清晰地划定了民事判决更正的内涵与外延,并由此指出我国现有立法中“笔误”一词涵义上的不足。在保障了程序适当性、司法效益性与程序安定性的前提下,提出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的经验,并充分阐述了以“显然错误”代替“笔误”的可行性。在对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待更正民事判决的识别要件,也就是说法院要对已经作出的裁判文书进行更正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不仅要求存在误写、误算以及其他类似的显然错误,还要求实质内容上的一致性。除要件之外,还对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参照适用民事判决更正程序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论述,指出其参照适用的可能性与理论依据。民事判决的更正研究中的关键部分是程序架构与制度的完善。通过对民事判决更正的启动、更正的主体、方式以及效果三个方面的详细论述,指出启动民事判决更正程序的权利主体包括了法院与当事人,更正的主体也不只专属于作出原判决的法院或法官,其他法院也有权依法进行更正,法院独立地享有进行民事判决更正的权利。民事判决更正的方式包括审理方式与裁判方式两方面,要求法院得依诉讼资料或卷宗进行审查与补正,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以书面之方式进行问题的说明。但是,更正裁定或驳回更正申请之裁定,当事人依法不得上诉。民事判决更正程序的适用对判决书中形式上的错误进行了更正,维护了判决羁束力的稳定性,对于羁束力的形式化样态有一定的缓和作用。由于民事判决更正裁定本身是原裁判的组成部分,其效力自然溯及原裁判作出之时,因而并不会干预原判决的效力。实际上,通过对民事判决更正程序架构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立法对于民事判决更正程序在程序启动主体的不明确、程序适用范围的不清晰及救济路径上的缺失。这也就对我国民事程序法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即在明确当事人与法院的程序启动权的同时,进一步划定“显然错误”的适用范围,删除诉讼费用遗漏这一事项并且将民事裁定书与调解书纳入民事更正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内。除此之外,任何一个程序都要有相应的救济路径,或可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复议这两种救济方式尝试纳入民事判决更正制度中来,以实现民事判决更正制度的完善与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