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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各国刑法,都有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的规定,然而法令行为作为刑法中正当化事由的一种,其所包含着的重要的价值意蕴,似乎常被人轻视,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相比,刑法理论对于法令行为往往不够重视,各国关于此类的研究大多都是只字片语的论述。基于法令行为的重要价值,是对现代刑法宽容的这一基本精神的张扬。它对如何在维护刑法威严的前提下,实现刑法的终极目标起着重要作用。文章共分为五大部分: 一、法令行为的前提条件 本文首先分别介绍了正当化事由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概念、体系位置以及各自的体系内容。在大陆法系中,正当化事由被称为违法阻却事由,位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违法性判断阶段;英美法系中,正当化事由作为合理辩护存在着。正当化事由体系中,关于正当化的根据一直存在着一元论与多元论之争,鉴于其他学说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以社会相当性说作为正当化事由的理论依据。 二、法令行为的本论 对于法令行为的类型,不同国家间并未达成共识,原因在其各自的历史传统、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我国通说将法令行为分为依照法律的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的行为研究 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即使该行为符合或类似于犯罪构成要件,也不能以犯罪论处,这种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但是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法律的明确规定(2)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力(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依法行使权利的意图。除此之外,本文对扭送行为、监护行为,这两个主要的依照法律的行为的正当化要求及依据进行了归纳分析。 四、执行命令行为研究 由案例引出问题:执行命令的行为的适用条件如何限定才视为合法?本文分别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的立法实践进行研究分析,总结归纳,从中剖析出值得借鉴的理论知识。若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命令本身属性进行判定,就是指上级命令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对下级具有约束力,才能被遵照执行。我国所采取的限制的形式合法说认为,上级的命令在形式上合法并且在实质上没有明显违法时,对下级才有约束力,属于有效性的命令。 五、我国特殊的依照法令行为及路径设计 主要从警察行为——使用警械、武器以及侦查行为进行分析,着重分析警察行为和侦查行为的正当化要件,并对警察行为和侦查行为的弊端进行阐述,进一步提出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