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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作为重要的经济主体,由夫妻双方或夫妻一方引发的负债问题日益复杂,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仅影响了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也事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好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负债的问题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维系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所以正确合理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实属必要。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文简称《婚姻法》)第41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当中。《婚姻法》第41条出台后,在我国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出现了许多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夫妻一方进而逃避债务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使夫妻双方恶意对付债权人的现象得到遏制,但是该解释的出台无形中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又出现了许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举债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现象。这两种认定方式的主要不足是没有找到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平衡点,也没有配套规则说明在何时援用哪个法条,致使其表面存在认定上的冲突。针对以上问题,本文认为,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应该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应该区分不同情形、不同法律关系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内部关系下应适用《婚姻法》第41条,在外部法律关系下,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认定规则,同时兼顾夫妻双方及债权人的利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的方法、案例调查法等方法,从分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配套制度的不足出发,以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为研究对象,根据债权人起诉对象、法律关系的不同具体区分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提出了配套制度完善建议。本文除绪论之外,由六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在介绍诸多学者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知界定的基础之上,总结并提炼出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与特征。第二部分阐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论基础与价值目标,从理论基础及价值目标两方面加以说明,下文的论述正是由此部分阐明的理论基础所指引的,此外,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应围绕着维护交易安全、维系各方利益平衡、维护家庭关系的价值目标展开。第三部分通过介绍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对近三年来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例判决的列举,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立法上的不足及配套制度的欠缺。针对文章的第三部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立法上的不足,笔者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介绍并评析了美国、德国等国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有所借鉴。在第五部分笔者整合并提出不同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认定的规则,这也是本文的核心与创新之处。在笔者看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在概括的认定标准下区分具体情形,概括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须至少满足下列三点之一:第一,夫妻双方具有举债合意;第二,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第三,夫妻一方举债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在概括的认定标准下,本文以区分夫妻对外所负债务为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为研究对象来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若是合同之债,则应该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涉及夫妻的内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用途规则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在涉及夫妻外部的法律关系时,原则上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推定规则进行认定,具体应根据债权人起诉对象的不同区分不同情况。若是侵权之债,笔者也整合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该考量的相关规则。文章的第六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配套制度有欠缺的问题,笔者论证了夫妻大额债务共同签字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别居债务制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设立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