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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的电信网络通讯技术得到了快速而持续的发展。与此同时,电子数据方面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多见。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均承认电子数据是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类型。然而,相关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规范,对于某些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晰的细化标准,使得法院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无法遵循统一的标准,当事人和律师也无法准确有效地收集和应用电子数据证据。例如,在评价电子数据能否作为“原件”时,很大一部分电子数据由于与传统的原件认知理念不符而被否认了证据效力,导致诉讼拖延或无法认定等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电信技术无限性与法律有限性的矛盾不能融合,具体表现为传统证据原件认定规则在面对电子数据的特性时无法适用。针对这些问题,笔者采取学理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将本文分为如下几个部分进行探讨与研究: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的选题依据、研究的理论意义及实际意义,概述国内外对电子数据原件确定和应用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一章电子数据原件概述,首先对“证据”、“证据原件”、“电子数据”等本文的基础概念及电子数据的特征进行了界定,然后对与“电子数据”有密切关联的几个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引出本文主题。第二章是在大量的文献分析后,对域外国家电子数据认定相关制度的总结,按照联合国相关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制度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顺序展开论述。第三章是对我国电子数据原件认定现状的分析,首先梳理和总结了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从法理角度分析了我国学者在电子数据原件问题方面提出的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然后介绍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如何处理电子数据原件问题的,并从“北大法宝”数据库中筛选案例进行了调研。最后以笔者在律师实习过程中亲自参与办理过的案件为例说明电子数据的重要性及实践中的应用情况。第四章是对我国电子数据原件认定过程中遭遇到的困境进行的解析,指出电子数据无法适用传统证据原件概念即电子数据原件障碍的原因及由此造成的问题。包括:传统证据原件认知下的电子数据无法获取,电子数据产生、保存系统的完整性难以鉴证,立法的不平衡及原件持有者的阻碍。第五章是对本文研究问题未来规范进路的设想。笔者提出了重新厘定电子数据原件内涵、理性确定电子数据原件标准、完善电子数据审查鉴证制度、建立电子数据鉴定保全机制等四点建议,希望能够有助于我国电子数据原件问题研究实现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