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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进入了能动司法发展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一讲话推动了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能动司法的研究,大有如火如茶之势。能动司法是肇始于美国的一种司法理念或者说是司法哲学,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司法能动主义的历史,现在国内外学术界对司法能动主义的研究成果也日益丰硕,但是对于何谓能动司法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出现百家争鸣各说各话的局面。笔者认为,在我国,能动司法是司法机关的一种司法理念或司法哲学,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各种因素,灵活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纠纷,推动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的变革与发展。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和宪政体制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故而我国的能动司法和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在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方式上、基本特征上和历史背景上都有不同,有自己独特的语境和现实基础,法律的局限性、司法权属性的外在表现、社会现实以及司法改革等因素都需要和呼吁能动司法。在我国,能动司法得以存在并且生命力旺盛的原因之一便是因为其体现并维护着诸如正义、效率、秩序、人权等价值,并且具有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权威的塑造、积累立法和司法改革的经验和缓解社会矛盾的功效。尽管如此,国内外对于能动司法是优是劣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为此,在我国必须谨慎适度能动司法,严守边界,理性实践。正如波斯纳把实用主义作为理解美国司法进路的一把钥匙一样,能动司法也是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司法乃至法治的一个重要视角,因为能动司法关涉到司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正如沃尔夫所认为的:“可以把对司法机关现代角色的讨论归结为一个赞成或反对‘现代司法权’或者司法能动主义的问题。”如果能理性分析能动司法的相关问题,对我国司法及法治的认识必定大有裨益。因此,能动司法的相关研究有助于解开人们在司法及法治问题上的困惑,这一点,对于我国法治的走向与进程而言,无疑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