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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共研究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中的三个问题:限制加重原则的正当性根据及其完善、同种数罪的处罚问题和我国各刑种的具体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原则,具有其自身的公正性根据,并符合功利性要求,因而具有其正当性。但现有的限制加重原则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这一裁量权缺乏刑法理论上的根据,应该加强限制加重原则的量化研究。笔者主张,应该把数罪并罚中的量刑因素尽量放入个罪处刑中考虑,然后用经过论证的数学方法,根据各个个罪的刑期,直接计算出应执行的刑期。 关于同种数罪如何处罚,在我国刑法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罚论、并罚论和折中论。其中折中论处于通说地位。但无论哪一种主张,都无法做到使所有的同种数罪的处罚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笔者认为,这是有我国刑罚制度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应对所有的同种数罪都实行并罚,并通过改善我国的刑罚制度,达到同种数罪处罚的完美境地。 我国一些刑种的具体并罚原则之所以发生争议,主要是由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完善造成的。针对目前的情况,应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前提下,根据各刑种的性质和特点,并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之后恰当并罚。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中,管制和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并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用并科原则;而在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时,则可以把拘役的刑期等同于有期徒刑的刑期,采用限制加重原则进行。附加刑之间并罚时,财产刑和资格刑的并罚当然应采用并科原则;财产刑之间的并罚,根据司法解释,应主要采用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笔者则认为主要采用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可能更加合适;资格刑之间的并罚则主要采用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