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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来源于道德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其在法律领域的适用范围日益扩张。它已由最初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原则,逐渐确立为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地位日隆,被学者们称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然而,当前国内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多数学者还仅停留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功能等基本概念方面,缺乏对诚实信用原则现实存在基础、相关联概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道德法律两个层次、英美大陆两大法系领域的分析比较研究。而立足两大法系、东西方两种传统以及道德与法律、合同领域与民事活动领域两个层面,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比较研究,则更为甚少。本文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为起点,首先详细比较分析了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其次,通过客观描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领域发展扩张的历史过程,对受东西方不同传统影响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两大法系中立法体现的异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领域到法律契约领域,再从契约领域到整个民事活动领域的转换进行比较研究,进而提出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主旨在于限制契约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规制权利滥用,以期最终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和公平。最后,从社会经济和法学理论两个角度探讨了诚实信用原则演变的原因,进而认为研究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契约关系为前提,才具有论述的意义。 全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共四万六千字。 第一部分:主要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来考察,得出罗马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包含诚实不欺和得到信任两层含义。再从行为主体的主观动机、意向和态度来看,罗马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当于英美法上的“善意”,具有单向性质。同时两者又存在区别:①诚实信用内在包含善意,即凡诚实信用者其意多善;②诚实信用除主观单向性外,还必须具备遵守事先承诺的行为。在古代中国,虽然极其推崇诚信道德规范,但因其主观地将这种高层次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要求人们遵守,因此,这种诚实信用原则既是违背人性的,也是虚伪的,从而只能成为一种外在的道德要求,而不是发自内心的信仰。其次,从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经济关系入手,通过论述诚实信用原则与信用、信誉、名誉、信任相关概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与合作、契约、信任资本的联系,并在综合比较分析了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本质的伦理道德说、利益平衡器说、立法者意志说和混合说等各种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