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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6年中国东盟建立全面伙伴关系以来,双方政治、经济关系发展密切。在此期间,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等严重威胁中国东盟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断增多。尤其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犯罪分子随着各种经济要素更自由流动,这提高了打击犯罪的难度。实践证明,单靠一国之力难以有效打击犯罪,主权国家只有开展有效合作才能应对跨国犯罪的冲击。中国东盟有必要密切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犯罪的挑战。本文将中国东盟视为一个区域整体,就中国东盟刑事合作机制构建的动力、条件和困难,刑事合作层次、具体制度运作,具体跨国犯罪合作机制等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六章。
导言部分阐述了本研究的问题和研究意义、界定了若干基本概念,在国内外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本研究的思路、重点、难点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是中国东盟现有刑事合作概况的考查,对中国东盟目前发生的跨国犯罪现象做了概述,分析了产生跨国犯罪的因为;从三个层面分析了现有的中国东盟刑事合作:主管机关会议联系、边境地区司法机关直接合作以及中国东盟个体国家的司法合作。现有的中国东盟三个层面的合作都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满足中国东盟深入开展刑事合作的要求。
第二章为中国东盟区域刑事合作机制构建动因、条件及困难。阐述以下观点: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共同利益以及双方彼此重视通过合作方式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观念是推动刑事合作的动因。中国东盟对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高度重视、东盟方式向着制度化和约束性方向发展以及东盟国家对待多边和双边公约基础上的合作态度的巨大转变,为中国东盟进一步开展刑事合作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中国东盟双方政治利益还存在一定分歧,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东盟法制水平较低以及东盟国家刑事合作能力不足则是困扰中国东盟深化刑事合作的障碍。
第三章为中国东盟区域刑事合作机制构建一总体思路。本章从宏观上对中国东盟刑事合作模式的特点、基本原则、合作层次及内容做了详细阐述。首先,本章在分析欧盟、上合组织及东盟区域刑事合作经验基础上,认为中国东盟刑事合作模式应当具有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和紧密型特点。其次,本章将中国东盟刑事合作基本原则概括为合法性原则、最大利益化原则、平等协商原则、循序渐进、灵活高效原则,以此来指导中国东盟区域刑事合作进程。最后,本章指出中国东盟区域刑事合作机制构建就应当包括三个层次:中国东盟个体国家刑事合作、中国东盟次区域刑事合作、中国东盟区域刑事合作;并对各层次中具体刑事合作领域、具体制度构建和进行做了详细分析。
第四章为中国东盟具体跨国犯罪刑事合作机制的构建(一)。就中国东盟反恐刑事合作而言,本章提出了中国东盟开展反恐刑事合作的刑事政策。主张中国和东盟可以依据《东盟反恐公约》作为刑事合作的法律依据,在开展引渡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合作中,要严格适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强化各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反恐合作中应当增加改造恐怖主义分子的内容。就中国东盟反海上犯罪而言,中国东盟打击海上犯罪刑事合作需要确定海上犯罪的范围,以突出打击的重点:根据犯罪发生海域的不同,中国东盟应当确立不同的海上犯罪管辖模式;构建中国东盟打击海上犯罪刑事合作机制,还要对既有国际公约框架内容突破:扩大紧追权适用,限制中国东盟国家以外的国家船旗国管辖原则适用;将公海海域适用的登临权扩大适用于沿海国的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
第五章为中国东盟具体跨国犯罪刑事合作机制的构建(二)。在构建中国东盟打击毒品犯罪合作中,中国东盟各国应当就可引渡毒品犯罪标准问题进行法律协调;应当严格遵守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或者建立刑事诉讼移管制度来解决毒品犯罪死刑不引渡问题;对于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关涉性特点,应当强化毒品犯罪附带引渡适用;为了防止毒品犯罪这一严重犯罪罚不当罪,应当一定程度上限制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毒品犯罪的控制支付、联合侦查等手段的适用要与联合执法区制度构建紧密结合起来。应当就打击毒品犯罪洗钱合作、追缴和分享毒品犯罪收益建立工作机制,以期对打击其他跨国犯罪起到示范作用。就中国东盟反贩运人口犯罪合作而言,本章提出了构建大湄公河次区域趋同的反贩运人口刑事法律具体办法;建立符合贩运人口犯罪特征的主动联合侦查机制和信息联络交流机制;建立边境共管的联合执法体系;加强打击伪造证件犯罪的执法合作;建立被害人遣返合作制度。
第六章为中国开展与深化东盟刑事合作若干思考。本章对我国开展与深化东盟刑事合作提出若干建议:中国应当更主动地与东盟各国开展刑事合作;全面提升我国与东盟开展刑事合作的能力;制定具体领域刑事合作的措施;优化我国刑事合作国内法律环境。
结语部总结全文,指出本研究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