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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从其诞生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当健全完善的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则起步较晚,从第一份医疗责任保险保单签发至今,只有短短二十几年的时间。我国各地区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化解医患关系的坚冰,由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作为中立第三方,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医疗机构能够正常有序的运营,同时高效便捷的为受到损害的患者提供经济补偿。但从实施至今,医疗责任保险始终未能得到预期的效果。本文通过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进而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全文共分六章,前有导论,后有结语。第一章内容主要是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问题。医疗行为是一切与医疗相关的问题的逻辑起点,因此,本章也从医疗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指出医疗行为必须从主体、内容和目的三个方面共同进行界定,才能保证医疗行为概念界定的完整性。在对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人体侵害性等特征进行分析之后,指出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该行为会使加害人受到经济上的损失,而此种执业危险符合保险学中对可保危险的各种要素的要求,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将危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转移,因此才有了医疗责任保险的产生。接下来进入医疗责任保险法学领域的研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了本文对医疗责任保险概念的界定,并归纳出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同时也简要介绍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为了进一步明确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特征,将医疗责任保险与相关险种做了比较分析,特别指出医疗责任保险实属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而非专家责任保险。章末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做了阐述,表明两种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二章探讨的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所在。制度价值是法学探讨的永恒主题,对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也离不开对价值的追寻。本文试图从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进行探讨,认为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介入后,受害患者的损失由具有赔偿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为受害患者实际获得赔偿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弥补了传统侵权行为法矫正正义的不足,实现了在医疗领域中一种社会化了的分配正义。一个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不仅需要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为全体人民提供医疗保障,也需要有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各种医疗保险的必要的补充。医疗责任保险能够弥补现行医疗保障体系的不足,与医疗保险共同实现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公正。在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不畅的情况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在医患之间设立一个缓冲地带,通过沟通与协商,实现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目的。第三章是对国外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选取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借鉴意义的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意义的启示。第四章是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论,主要围绕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展开分析,解决医疗责任保险的核心问题。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均以合同形式出现,因此主要对合同主体、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以及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等核心问题予以研究。合同主体问题主要涉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范围问题,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区分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这既有利于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也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范围不应当只限制为医疗事故,应该是有损害发生即构成事故,因此,应将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范围扩大为为医疗损害。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既可以采用事故发生制也可以采用赔款发生制,两者各有利弊可以相互补充。医疗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本章讨论的重点,通过法律规定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已经成为了各国的立法趋势。本文认为在第三人遭受损害以后,在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没有通过法院实际判决确定之前,或者没有通过被保险人、第三人、保险人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之间,受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这不仅提高了诉讼程序的效率,降低受害人辗转获得赔偿的成本,也减少医疗机构的诉讼负累。对于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本文认为医疗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是不依赖于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独立存在的,只要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潜在的表明可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即使诉讼的任何主张都是无根据的、虚假的或欺诈性的,保险人都需要承担抗辩义务。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的抗辩利益冲突,也提出了解决办法。第五章是关于我国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介绍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创设及在各地区的发展实践之后,归纳出了我国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特征,指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成因进行了分析。第六章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及完善。本章提出了创设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法的立法构想,在该法中应对合同的主体、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等作出统一规定。我国应否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一直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在我国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总体趋势,但尚欠缺一定的客观条件。当前,为了保证医疗责任保险功能的实现,应当对与医疗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其中既包括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包括对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