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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人权观念的重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传统的消极保护自由转变为现代的积极为公民服务。由此产生的社会权被认为是第三代人权的产物,而社会保障权就是其中之一,同时社会保障权作为人权被写入了《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一问题的研究体现出对福利社会、福利权的高度重视,对民生问题全面而深切的关注,从宪法的维度保护社会保障权,认识社会保障从最初的济贫、恩赐发展成为宪法权利的过程,便于以一种基本权利的高度维护这一权利。社会保障问题涉及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多种学科,国内外对此研究角度不同,侧重点各异,目前对社会保障的历史沿革、发展历程研究比较多,但是埘社会保障权入宪的这一历程很少研究,尤其足英荚国家很少承认这种积极权利在宪法中的存在。本文从宪法学的基本权利角度深入研究作为积极权利的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含义、入宪历程以及宪法埘此的保护。厘清社会保障权的内涵和外延,总结出这一权利在国内外的演变过程、深入研究外国宪法规范对这一权利的规定,从而为我国宪法保护社会保障权提供借鉴意义。本文最后一部分旨在探讨社会保障权在宪法中的规范效力,在总结了德国、日本等宪法对于社会保障权的规范效力模式如纲领性规定、宪法委托立法、制度性保障、具体权利保护。研究了英美等国从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方面保护社会保障权的情况,从而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的规范效力模式及宪法保护的进路。本文将主要采用历史和比较的研究方法,首先从社会保障权内涵、权利特性、在宪法权利体系中的作用等方面来阐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其次是探讨外国社会保障权入宪的情况;然后通过对中国历部宪法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介绍探讨中国社会保障权的入宪历程;最后主要是分析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形式和趋势,将德国、日本、美国、南非等国家的典型保护方法予以比较以期达到进一步完善中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