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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呈逐年上升趋势,它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但它也有“恶”的一面,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存在已引发诸多问题,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们操纵企业利润、转嫁投资风险提供了种种机会。对此应有正确的态度:既不能因为关联交易有正面作用而让其自由放任;也不能由于关联交易引起负面效应而因噎废食。对关联交易应予以适当的法律规制,遏制其“恶”的一面,在其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之间建立起合理的平衡机制,将其引入正确轨道。而我国目前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权威性不高,约束力不强,调整范围有限,难免有失偏颇。 本文在充分调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及其影响的基础上,论述了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并借鉴西方国家关联交易立法经验及相关制度设计,提出修订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政策建议,期望能对我国建立系统的关联交易法律制度的实践有所裨益。 基于以上思路,本文分四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概论,对关联人、关联交易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明确界定,系统阐述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得出关联交易利弊两面性的结论。 第二章是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实证考察,深入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愈演愈烈的现状、行为表现、目的动机及发生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危害性。 第三章论述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及我国立法现状。首先通过第二章分析,得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予以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性与必要性的结论;然后深刻地论述了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深层次法治意义及立法原则;最后通过考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我国关联交易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中的缺陷与不足,主要是《公司法》立法原则的僵化及制度设计的欠缺,《证券法》对关联交易未予规范。 第四章提出了规制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建议。首先是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借鉴西方国家关联交易立法经验,提出了修订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建议:拓展公司法调整对象,突破公司法立法原则,重新构架公司法制度安排, 北方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从事前保护和事后救济两方面确立了一系列旨在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制度:然后是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证券法规制,提出了修订我国《证券法》的立法建议:明确规定加公司关联蝎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后,提出应协调法律条文的冲突,加强法律规范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