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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制定违法、不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现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中,备案审查具有其他监督机制所无法比拟的独特优势,但由于备案审查机制存在诸多缺陷,导致其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深入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存在的问题,旨在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对策。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四个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主要如下:第一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概述。这部分论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概念、种类和价值。第二部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现状及问题。这部分梳理了政府法制机构、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现状,并以现行法律法规及海南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切入点,全面剖析其存在的七个方面问题:一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缺乏;二是政府法制机构与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衔接不畅;三是备案审查力量过于薄弱;四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判断标准不明确;五是备案审查程序存在诸多缺陷;六是审查标准规定得过于简单模糊;七是责任追究流于形式。第三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域外经验和启示。这部分先后考察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制办公室制度、日本行政层级审查制度、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概括了以下三点启示:审查机关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制定完备、可操作性强的审查监督程序;建立事前沟通咨询渠道。第四部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对策建议。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存在的七点问题,逐项提出完善对策:一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进行统一立法;二是实现政府法制机构与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有机衔接;三是充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力量;四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判断标准;五是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程序和审查程序;六是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标准;七是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