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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主要的来源,也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诚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抽逃出资行为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不仅破坏了公司的有效运营和商业信誉,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会对信赖公司资本信用外观而与之发生交易的债权人造成侵害,影响到社会交易安全。股东抽逃出资案件层出不穷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使股东内部未能形成出资方面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受侵害的公司及其他守法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难以运用民事诉讼这一救济方式对自己所受损害请求赔偿。我国新《公司法》第201条规定了抽逃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但不可否认的是,新《公司法》在抽逃出资的责任体系方面依然存在“重刑事、行政,轻民事”的失衡现象,责任类型和救济途径依然存在缺失。因此,本文从股东抽逃出资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角度进行论述,就抽逃出资行为的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救济途径进行探讨,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整合,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建议。论文第一章是对抽逃出资行为的概述。对抽逃出资的概念进行解释,并介绍了抽逃出资的主要方式,论述了认定抽逃出资行为所应注意的问题。第二章至第四章是本篇论文的核心部分,对股东抽逃出资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阐述。主要从责任的性质入手,提出相应的责任方式和可能的救济途径。第二章论述了抽逃出资股东对已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提出股东直接诉讼以及限制或免除抽逃出资股东权利的立法建议。第三章提出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而言,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性质,并提出公司行使出资追缴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股东代表诉讼等救济措施。第四章将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提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及提起法人格否认之诉等救济途径。第五章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存在的问题,具体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第一、构建完整的民事责任体系,明确抽逃出资股东对其他足额股东的违约责任,对公司的差额填补责任,以及对公司债权人的直接清偿责任。抽逃出资给受害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确立对股东抽逃出资民事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第三、拓宽对相关利益主体的救济途径,具体包括规定失权程序,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公司债权人的代位权,有条件的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