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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相较于整个环境系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这个系统是指被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毗邻区的岩石圈上部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不断联系的一个能量流动的循环过程。这一系统会不断的改变地球表面与岩石圈平衡状态,因此这是一个环境污染问题频发、资源损耗严重的地质环境。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产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矿山地质环境以矿产资源的开发为主导。由于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加之矿山地质环境所影响的污染源众多,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非常必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按照“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采取“权责义相结合”的办法,开展矿山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作为业已存在的一项法律制度,体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根本经济价值理念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这利法律制度的战略精髓作用于现实时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其目的性要求,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要在实践中取得其功能与作用的完美统一,必须从应然状态转向实然状态。现行《环境保护法》和《矿产资源法》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提出的要求非常薄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矿权人的环保责任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制度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没有全面跟进。一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途径和战略定位是其主要缺陷,另一方面具体制度的外化性体现的还不明显。现行矿山法律制度仍然以“末端控制”为主,规范手段单一,不能发挥“全程防控”的功能作用。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在矿山环境管理过程中相继建立并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例如,河北省率先制定《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较为详尽的规定采矿权人必须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对未完成治理工作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江浙废弃矿山治理的经验,注重事前治理规划、事中治理、事后救济。但是,这些有益探索还处于摸索阶段,缺乏理论研究的支撑。此外,目前我国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法律制度的研究甚少,在一些专业文献和学者著作中,我们只能零星看到其中个别制度的论述,缺乏整体性和框架性。因此,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系统、多方位的深入研究是有必要的,这是本篇论文写作的现实基础,也是本文意图达到的理论成果。围绕这一目标,论文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基本情况介绍的基础上,论述了在矿山开采、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运用演绎、归纳等方法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后,重点分析我国现有立法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对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必要性分析,从保护非再生资源的价值选择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理念,阐释完善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价值补偿的成本、维护矿业管理的正常秩序、矫正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有比较才有进步,通过对比国内外矿山环境管理先进经验,提出应该借鉴矿业发达国家的矿山环境管理经验。吸收“动态管理”、“政府干预与市场激励”矿管模式的合理因素,结合各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实务,提出在制度设计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明确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的黄金法则,贯彻“全过程控制”思想,制度完善应与相关立法的衔接和融合。最后,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其包括的核心内容有: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度、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本文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价值理念”安排法律制度完善的总体方向,依照“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改变单一的管理手段,明确政府、企业在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方面救济机制。从战略高度出发,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立法,把我国矿产资源发展战略和综合性长效政策机制上升为可操作的法律制度,以期为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尽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