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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愈发高明,犯罪形式也逐渐呈现出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等特点。传统侦查方式在面对这些复杂隐蔽的犯罪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秘密侦查以其高效性、隐秘性等特点弥补了传统侦查的不足,在打击高智能、有组织犯罪以及职务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当下各国侦查机关在侦破案件时常用的侦查手段。但是,秘密侦查也具有两面性,用的好,会在打击犯罪时发挥无可比拟的优势;用的不好,则会侵犯人权,扰乱司法秩序,甚至对司法公正产生威胁。在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权事业逐步发展的当代社会,各国在秘密侦查的立法上都会力求制定明确详细的法律规定来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反观我国,秘密侦查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理论还不是很成熟,导致了我国有关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定非常之少且规定的很模糊。那么,如何有效地对秘密侦查的适用进行司法规制就显得格外重要,这也是目前我们的当务之急。然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似乎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一问题,法条规定的略显粗疏,在基本概念的界定上有些含糊不清,具体的适用程序、规制方法等更是没有详细的规定,这些都导致了秘密侦查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得不到有效地运用。鉴于此,将从两个案例引入来说明秘密侦查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通过案例揭示的问题引出我国秘密侦查的理论研究现状,接下来就要致力于探讨秘密侦查的基本原理。通过综合比较和分析概括出秘密侦查的定义,接下来分别论述秘密侦查在立法、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而阐述其存在的必要性及意义,综合对比之后,就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秘密侦查程序规制的建议,不仅要阐明其应遵循的相应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这四个原则,更要提出具体的从秘密侦查的申请、审批、执行到违法制裁的实施方案。希望通过全社会立法、司法的共同努力,能够让秘密侦查扬长避短,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为我国早日建成法治社会贡献出宝贵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