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是上市公司投资者的财产权由于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而遭受侵害之后,依法要求内幕交易行为人予以相应赔偿的制度。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产生的基础在于由内幕交易行为损害投资者合法财产权益所导致的民事救济,其特性在于:首先,从投资者提出民事诉讼的意愿来看,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重点在于赔偿,即要求内幕交易行为人对投资者所受的经济损益给予一定的补偿;其次,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涉及到的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且主体结构复杂,涉及到的赔偿金额往往也十分巨大。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后的救济手段,制度内容涉及到实体法及程序法的许多方面,本文以四个部分对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加以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对证券内幕交易的基础理论加以分析。首先对内幕交易相关基础概念进行界定,即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确定证券内幕交易中的所涉及到的具体内容。其次,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学界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不同的责任性质可能导致不同的归责原则。本文由内幕交易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及依据,认为其民事责任应为侵权责任。接下来,由内幕交易行为民事责任的性质推导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分析其具体要件。至此,由内幕交易的内涵、民事责任性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阐述了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主要意义以及现有的不足。现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取得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证券市场中的各项制度建设也在逐渐进行完善,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作为制度建设中一项重要内容仍未真正健全与完善,众多因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而遭受巨大损失的投资者求偿无门,而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成本的低廉性也难于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健全完善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完善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第一步就是分析我国现行的民事赔偿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对实体法及程序法上的分析,提出应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范围进行完善,细化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容,明确证券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第三部分讨论了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在实体法上应进行两方面的完善。一方面是如何确定内幕交易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即何种人有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通过对交易行为的分析,以及交易时间的界定,将内幕交易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限定为与内幕交易同时为反向交易且遭受损失的善意投资者;另一方面是应如何确定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界定的原则以及具体赔偿损害数额应如何计算。第四部分首先对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进行分析,指出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存在一定的缺陷,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司法资源的丰富终将取消前置程度。接下来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础——美国集团诉讼模式、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指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还可以进行哪些完善。最后,提出由于证券群体诉讼程序复杂,当事人维权成本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证券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制定符合我国证券市场情况的证券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