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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一百一十四和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正是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立法上的概括性和不明确性,使得司法者在对本罪的运用上容易产生过于宽泛的解释,导致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与他罪混淆和不当扩大适用的现象,这不仅有类推之嫌,也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本文通过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以期丰富对本罪的相关研究。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问题的引出,通过两个典型案例之间不同判决的比较,提出本文需要研究的一些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如何?何为“公共安全”?何为“其他危险方法”?对于“公共安全”和“其他危险方法”应该如何进行正确的界定?以此说明对该罪进行细致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述。本部分首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沿革及立法价值进行阐述,论证该罪名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之后,对该罪的性质进行分析,以期从本质上对该罪有所认识。最后对该罪的几个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即如何理解“公共安全”与“其他危险方法”的含义,从而对该罪进行深入和细致的了解。第三部分是针对当前存在的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不当扩张适用现象的研究,从近年来该罪不当扩张适用的表现入手,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种种原因,同时针对这种现象的出现进行总体评析。最后一部分是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合理限制的研究,首先分析该罪与他罪的界限,再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型”其他危险方法进行分析,进而对该罪进行合理地限制适用提出一些立法和司法上的建议,以期为实践提供一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