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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待遇是国际经济法中常出现的一般概念,是指在国际贸易制度安排中,给与发展中国家以特殊照顾,其目的是防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差距导致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更不利地位,防止由于国际贸易的不平等导致国际贸易环境的恶化。近年来,随着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管理公平公正的不断落实,实务界与理论界围绕社会中实质公平而进行了众多研究;差别待遇其实质就是追求实质上的平等与公平,将差别待遇这一概念引入社会立法中,逐步受到人们重视。在立法中,有目的的设立差别待遇,是对法律所追求的平等与公正精神的彰显。现代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种平等,绝不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形式平等,而是基于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而不断追求的实质平等。在人们不断追求平等这一价值时,其背后更有着对人的尊严与公正的渴求,差别待遇的合理设定就是基于公正而对形式平等做出的修正。平等受教育权与公正是整个社会平等与公正的基础。只有在社会中维护基本的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才可能使得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实现流动,不同的人群才能都通过自身接受教育的不断努力而平等的享有更好的理想生活。一个社会如果缺乏平等受教育的机会,极易造成受教育权的垄断,使原本就处于社会优势地位的人群享受更多的边际收益,代际效应逐步扩大,使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与社会机会的不平等产生恶性循环,社会阶层板结化,最终不利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社会成员间完成社会任务就需要接受教育,然而,个人天赋与能力的差别是不可否认的,为保证社会成员间受教育权的平等与公正,更是为消除因代系间家庭出身和社会经济地位不同而导致个体差别的日益扩大,保证社会平等,在立法上设立合理的差别待遇以保证社会个体间相对平等与公正的享受接受教育的权利就成为了我们的必然选择。本文就从我国法律文本中有关平等受教育权的条文入手,讨论在平等受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中所应关注的差别待遇,以此分析立法中有关差别待遇如何合理设定。首先,本文将从差别待遇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以法理学、宪法中人人平等原则作为讨论基础,从平等这一概念入手,以法学的角度分析社会立法关于平等受教育权中差别待遇的理论合理性与现实必要性;同时,以哲学视野下罗尔斯《正义论》中谈及的平等受教育权差别原则作为对法学理论的支撑,使本文在接下来对社会立法中关于平等受教育权差别待遇的合理标准以及对涉及平等受教育权的法律文本的分析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在介绍平等受教育权差别待遇的理论基础上,以侧重理论性标准和侧重实践性标准作为基本分类,分别分析以德国为例的侧重理论性标准和以美国平等保护立法的司法审查为例侧重实践性标准,分析两种差别待遇的合理性标准,根据从一般到特殊的哲学规律,在深入分析差别待遇合理标准一般标准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关于平等受教育权中合理差别待遇的审查标准。最后,本文将回到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文本中,以实证研究的方法,筛选法律文本中涉及的平等受教育权差别待遇的条文,分析其立法目的及可能出现的问题,最终给出今后在立法中涉及差别待遇设定时的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