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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是指数家具备贷款资格的金融机关共同向一个借款人提供巨额商业贷款的融资方式,其中组建银团贷款的工作由借款人委任的牵头行来完成。银团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与一般的相对融资相比有较大的区别,不仅参与人员人数众多,还存在如牵头行、代理行之类的管理监督机构,内部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其中有关牵头行的法律义务与责任问题是银团贷款法律问题中最具代表性及争议性的问题之一。牵头行是经借款人授权而负责组建银团贷款的金融机关,其既是银团的组建者又是借款人与参加行之间的媒介,承担着多种法律义务与责任,其义务对象主要是银团贷款中的借款人与参加行。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分别通过立法和判例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我国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关在其制定的文件中也对其进行了规范。但是,我国目前的立法相对于其他金融发达的国家来说较为落后,更重要的是缺乏典型案例可供研究分析,所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研究经验显得尤其关键。通过对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对我国国内银团贷款法律问题的研究,也能够有助于我国国内银行参加准据法为外国法律的国际银团贷款。本文中借鉴的主要是英美法与日本法的经验,因为英美与日本都是金融发达且法制完善的国家,不仅存在大量相关案例而且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对于我国国内研究银团贷款法律问题能够起到启发与借鉴的作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的法律义务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对借款人的义务与对参加行的义务。对借款人的义务主要是来源于借款人向其发送的委任书,对参加行的义务则是基于牵头行与参加行的之间的信赖关系,两种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平衡。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有所欠缺,过于保护参加行的知情权而忽略了借款人的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强调牵头行对参加行的义务而未考虑牵头行对借款人的义务。此外,牵头行在违反其义务时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也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特别是牵头行在违反其对参加行的义务时所要承担的责任,因为牵头行与参加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不能依据银团贷款合同追究其责任。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违反其对参加行义务最典型的表现即在其向参加行发送的信息备忘录中进行虚假陈述。牵头行在对参加行的招聘过程中,一般会对潜在参加行发送一份记载了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法律地位、项目状况、贷款条件、贷款安全度等情况的信息披露文件,潜在参加行通常会依据信息备忘录里的信息来决定是否参加该银团贷款。我国法律规定了牵头行必须保证信息备忘录里的信息真实,但是却没有规定其虚假陈述时应当承担的责任。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已经通过一系列判例将其确定为一种侵权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则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说与侵权责任说两种观点,我国学界中既有人支持缔约过失责任说也有人支持侵权责任说,但两方尚未提出特别有力的见解,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是通过借鉴外国成熟的法学理论、案例与实务经验,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现状以及相关法学研究,从牵头行对借款人和参加行负有的法律义务的角度来分析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