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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强国建设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的风起云涌与国家的兴衰强弱紧密相连。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以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创新海洋科技、维护海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海洋强国建设,其中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也是美丽中国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是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的创新机制,既要保证补偿的公平性,也要实现补偿的高效率。因此,本文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康菲溢油事故的索赔案例分析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实现的机理,归纳出司法体系中经济条件和司法条件是决定补偿结果的关键要素,其中司法条件包括合法条件、事实条件与因果条件三种。另外还揭示了补偿结果的稳定性特征和补偿标准与实际海洋生态损害成本之间的异质性,演绎了走上司法诉讼程序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案件的实现路径。通过对368份中国海洋环境司法判决书的描述性研究与计量分析研究,现有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主体在性质、行为方面的特征得到了明确,海洋生态损害案件发生的时空特征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得以验证。同时实体性因素和程序性因素对补偿结果的影响取得了探索性的发现,案件审判期限、受损结果是否为养殖损害、原告性质是否为企业、原告和被告的数量比等因素在不同程度上会影响补偿力度。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了三点对策建议:一是正视现有补偿成本核算的技术壁垒,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二是规范海上产业的精细化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三是加快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制化建设进程,提升司法诉讼的审判效率。本文在研究视角、分析框架和相关结论上可能取得的创新点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提出确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关系的经济条件和司法条件,其中后者分别为合法条件、事实条件和因果条件。无论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都必须同时满足合法、事实与因果条件,才能实现补偿。在此基础上,经济条件揭示了补偿标准与实际损害产生的各类成本之间的异质性。由于核算技术的限制,实际经济损失难以被补偿标准全面反映。倘若经济条件不满足,一审确立的补偿关系脆弱,需进入二审程序重新评估补偿标准。二审结束无论经济条件是否被损益双方都认可,皆不可再提起上诉。第二,提出“性质—行为—响应”三位一体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经验研究框架。本文将法学范式下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的理论框架拓展为性质—行为—响应“三位一体”经验框架,即在丰富性质属性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和“响应”两个维度对主体的解构过程。基于此框架研究发现海洋生态损害案件多为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空缺。主体涉及的行业集中在养殖业、船舶相关行业与化工业,这些行业也是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高危行业。第三,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力度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本文首次以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相关的司法判决文书为研究样本,提取了补偿主体、受偿主体、时间、区域、补偿金额、审判期限等指标,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了全面的量化分析,确定了几个海洋生态补偿的实现结果和补偿力度有显著影响的指标,从而明确了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制定与发展的过程中可以重点关注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因素。揭示了审判期限和损害结果“是否为养殖损害”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结果的影响,审判期限越长,可以实现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概率会越低,补偿力度越小,而且,若受损结果为养殖损害,补偿实现概率会越低,补偿力度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