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ICSID仲裁审查标准是ICSID仲裁庭审查东道国管理措施的审查强度或审查水平,对平衡东道国利益和外国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投资争端往往涉及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目标,表现为管理性争端,属于“公法争端”;而投资条约仲裁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裁判,国际投资争端的性质和投资条约仲裁的性质决定了ICSID仲裁庭需要一种公法审查标准。ICSID仲裁庭应当在公法语境下看待管理性国际投资争端,以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模式的方式裁决此类争端,运用恰当的审查标准,化解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危机。 当前ICSID仲裁庭适用的审查标准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部分ICSID仲裁庭忽视管理性国际投资争端的性质,将国际商事仲裁模式简单套用到投资仲裁,使用不适当的审查标准审查此类争端,偏向投资者而损害东道国的利益;第二,适用的审查标准不一致。体现这些问题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是阿根廷发生经济危机时美国投资者提交ICSID的五个案件,分别是:Sempra案、CMS案、Enron案、LG&E案、Continental Casualty案。 对于上述问题,公法的方法为仲裁庭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以平衡东道国的条约义务和公共利益,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发展新的审查标准是可行的解决方法。在比较国际公法方法的视角下,有两种解决思路,其一,构建统一的审查标准;其二,借鉴WTO争端解决机构和欧洲人权法院适用的审查标准,即比例原则和裁量余地原则。中国作为对外投资大国,有必要在ICSID仲裁审查标准这一问题上防范于未然。 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分成五个部分,共计约4万5千字。 第一部分:“ICSID仲裁审查标准概述”。这一部分首先对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端的性质进行剖析,指出应当在公法语境下审视ICSID仲裁的管理性争端和ICSID仲裁庭。其次,厘清审查标准的概念并阐述ICSID仲裁庭适用的审查标准的作用。 第二部分:“ICSID仲裁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在这一部分,笔者通过分析Sempra案等五个ICSID相关案例的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和仲裁庭的最终裁决,指出当前部分ICSID投资仲裁审查标准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审查标准不适当,即以私法方法审查管理性国际投资争端;第二,ICSID仲裁庭适用的审查标准不一致。 第三部分:“ICSID仲裁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的根源与后果”。在这部分,笔者分析了ICSID仲裁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的产生根源,包括法律缺失与法理理解分歧、商事仲裁庭不适合解决公法争端、缺乏上诉与先例制度、仲裁庭的临时性与仲裁员的选任等内部和外部根源;继而指出,ICSID仲裁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造成了ICSID体制的合法性危机与被迫改革的后果。 第四部分:“ICSID仲裁审查标准的重构”。该部分阐述了当前用于解决ICSID仲裁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的两种方法:构建统一的审查标准、借鉴WTO的比例原则和ECtHR适用的裁量余地原则审查标准。在对这两种解决路径的利弊得失进行评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五部分:“ICSID仲裁审查标准对中国的启示”。在这一部分,笔者指出ICSID仲裁审查标准对中国的启示,提出三个对策防备未来在管理性国际投资争端问题上可能遇到的风险。这些对策分别是:第一,完善投资协定的一般例外条款;第二,限制仲裁庭对BIT特定条款扩大解释;第三,倡导适用比例原则和裁量余地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