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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P2P网络贷款在英国诞生,2007年8月,我国的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P2P网络借贷自传入我国以来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是作为新生事物,发展与问题同在。P2P网络借贷中借款人信用风险对P2P网络借贷中的各方行为主体都危害极大,借款人违约产生坏账直接危及投资人的利益,投资人无法收回投资本金,而投资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负面评价,会累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声誉,进而使其他投资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产生信任危机,如此恶性循环,P2P网络借贷平台或因运营不支而停业,或因遭受挤兑而倒闭等等。出现问题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增多就会对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造成不良影响,阻碍行业发展。P2P网络借贷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借贷双方的中介平台,为放款人提供借款人的详细个人信息,以期实现双方之间的信息充分交流,但这只是理想中的状态,实际上,由于国内征信环境的限制,传统民间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P2P网贷中依然存在。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可知,在P2P网络借贷中,由于存在借款人信息不完全的现象,使得P2P网贷中的借款人信用风险问题十分突出。因此,缓解P2P网贷中的借款人信息不完全状况成为控制P2P网贷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国内知名P2P网络借贷平台人人贷的数据研究,结果表明,利率、还款期限和还清笔数成为借款人违约风险的预测因素,借款人其他诸多信息因素并没有对借款人的违约率构成直接影响,平台公布的借款人信息只有极少数能够为投资人提供关于借方的风险参考,而例如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如年龄、婚姻状况等,借款人的工作相关信息等规避来自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是无用的。在借款人的信息中,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所占的份量和代表的意义与其他信息指标是不同的。借款人信用评级是借款人信用状况的综合和直接体现,它应直接对投资人形成风险警示作用,使投资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选择自己的投资偏好。因此,借款人信用评级也应是其未来违约率的直接推测依据,但研究结果表明,借款人信用评级并没有对其预测违约风险造成影响,进而可以得出借款人信用评级不能对其未来信用风险构成参考,这样的结果也说明了作为借款人信息的汇总和精华体现,借款人信用评级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对于P2P网络借贷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并不是单独依靠政府部门或P2P网络借贷平台就能取得成功的,必须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努力。P2P网络借贷平台应把控好借款人信用风险审核环节及贷后管理环节,充分利用已获取的借款人信用信息作出合理的信用风险判断并辅以完善的贷后管理计划,争取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个载体上把借款人信用风险把控到安全的范围之内。P2P网络借贷的借贷主体双方也应充分自律,借款人应提高自身诚信意识,不依靠虚假增信过度借贷,投资人也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并适合自己的投资计划,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以使因个人失误造成的投资损失降到最低。政府部门适当进行行政干预,制定各种适用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细则及辅助发展政策,一方面为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征信发展开辟道路,一方面也要制定相关监管政策使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各方主体依法行事,规范自身的经济行为,同时也要对P2P网络借贷这个新生事物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以推动P2P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的深层次发展。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法共享央行的征信数据,因此在对借款人进行风险定价的时候,需借助线下审核等实地调查模式来获取借款人信息。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审环节进行实证研究,以探究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是否起到了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目的,又是否进一步降低了借贷过程中的借款人信用风险。在对人人贷借款人数据整理分析的基础上,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出发,以探究平台所收集的借款人信息是否具有通过缓解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而降低借款人信息风险的作用。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进而找到人人贷平台在处理借款人信用风险时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为丰富了P2P网络借贷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发挥了实证研究的现实说服力,为我国其他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了借鉴对象和努力改进的方向,也为我国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提供有效参考。具体到研究内容上的主要创新和贡献如下:第一,创新性地提出我国P2P网贷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不仅仅是由信息获取源头的限制造成的,还在于P2P网贷平台盲目依据不属于违约风险因子的信用评级对贷款进行分配,导致借款人信息因素被放大使用。第二,借款人信用评级作为风险放大因子,会加剧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诱发信用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