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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同人小说在网络上发表,原本属于小众文化圈的同人小说影响渐广。同人作者与原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著作权纠纷随着同人小说的商业性利用爆发,金庸诉江南案将两者之间的矛盾带入大众视野。由此引发社会各界对同人小说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关注。虽然大多数同人小说未进行商业性利用而被原作者忽视,但是同人小说始终处于被诉侵权的阴影之下,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同人小说作者自身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同人作品的价值也无法得到充分开发。这种同人作者与原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会严重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秩序,不利于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同人小说作者一般会被起诉抄袭他人作品,侵犯既有作品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还涉及文学角色形象保护问题,这需要结合同人小说创作特点和对著作权法条内容的理解来对这些冲突进行分析。而产生这些著作权冲突的成因也不应被忽视。一是同人小说侵权法律界限模糊。其本身法律属性不明,不等同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改编作品,又因当前文学作品侵权认定方法存在局限,难以清晰认定其是否侵权。二是同人小说难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限定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同人小说难以对号入座,很可能陷入抄袭漩涡中。三是同人小说获得原作者授权难。获得原作者的授权可以使同人小说创作和商业性使用合法化,但获得许可的成本较高、难度较大。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在立法层面上,明确同人小说的侵权法律界限,扩大我国著作权法中演绎作品范围;在判断同人小说是否侵权时,注意借用原作内容的识别符号作用;认可“转换性使用”,让戏仿、批判类的同人小说有立足之地;采用法定许可模式,解决同人小说获得授权困难问题。在民间自治方面,可以借鉴亚马逊出版平台的利益分成模式,为原作著作权人与同人小说作者搭建沟通平台,或者推广知识共享协议,鼓励大家进行分享和合作。这些建议或仍有不足,只希望对同人小说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明确同人小说与原作品之间的著作权利界限,使得同人小说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并在法律规范内健康发展,进而有助于在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与鼓励公众的创造性之间寻得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