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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数据时代到人工智能时代,数据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资源。大数据已成为企业竞争的中先发制人的利器,更有企业直接声称数据为自身资产,同时大数据也逐渐成为个人如影随形的隐私追踪者。大数据孕育了新经济的土壤,通过大数据交易,数据主体可以完成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由于数据主体的复杂性和交易过程的不完善,大数据交易伴随着高热度的发展,也面临着掣肘其发展的困境。商业大数据交易市场规则混乱,至今没有普遍接受的定价模式;公共数据开放缺乏有效模式,政府大数据供给后继乏力……这些问题浓缩成大数据交易当前两大难题:大数据权属的确定以及大数据的定价。其中,大数据确权是定价的基础,也是数据交易有序发展的保证。大数据交易实践中,数据的权属分配问题逐渐受人们重视,也产生了许多研究成果和定义。学者普遍认为,广义上,数据权包括数据主权、数据人格权与数据财产权,到了数据交易具体场景下,数据权一般特指数据财产权。本文提出不同观点并加以论述:数据交易背景下的数据权利,是包含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的二元结构。本文肯定了数据资源的财产属性,并从物权、无形资产等方面讨论数据资源的法律属性,最终将数据资源看作新型的民事权利。文章对大数据交易的含义、内容、发展现状做简要概述。通过案例分析法讨论大数据交易确权存在的困境并分析产生原因。针对目前的确权困境,本文尝试对具体的确权实践提供详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而对数据制度的完善提供裨益,以期使大数据交易确权理论落后于实践的现实有所改变。第一章是绪论部分,包括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等,在文献综述部分提出了分析了“数据权属”、“数据产权”概念的研究现状,进一步辨析了数据权属的内涵和外延,论证了数据权的财产属性,确权实践的主流观点。第二章具体阐述了我国大数据交易的含义和交易的数据内容,对大数据交易和流程进行辨析,提出包含数据产生主体,数据收集者,交易客体,交易平台和数据需求者的数据交易链。论证了大数据交易背景下,数据权兼具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的二元特征,界定数据所有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收益权的特征。最后对我国大数据交易当前的立法现状和市场发展现状进行阐述。第三章根据前文大数据交易现状,通过案例分析方法,探讨数据确权的困境及产生原因。本文提出数据确权困境主要包括交易平台缺乏确权规范,数据权利涉及主体众多以及数据交易客体边界模糊,这些问题使数据交易市场发生数据控制权、数据收集权和数据收益权的争夺。论证困境产生原因,包括传统交易市场和企业边界发生改变,数据权利法治不成体系,数据确权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和缺乏数据确权的司法认同。第四章首先提出了数据权属确定的原则,接下来以数据交易的参与主体为单位,设置确权场景,对个人数据权、企业数据权和政府数据全分别设立数据权责机制。最终提出,我国需要设立数据确权的专门法律,融入当前的数据权利保护体系,通过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和完善交易法律制度,建构能够平衡数据人格权与数据财产权的数据权法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