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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很少有一个制度有如不当得利那样有如此悠久的历史,其身影早在罗马法就凸现出来,公元3世纪罗马法学家Pomponius曾提出著名的法谚“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最初它表现为零散的几种对人的诉讼类型,是债的一种发生原因。在早期并没有形成一项独立的不当得利制度,只是基于公平正义的衡平思想理论,承认这种对人的请求权,后来随着不当得利的制度化,逐渐发展出自己独立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这样才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并进而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缔约过失并列为债权请求权基础。 在本文中,将从这几个方面阐述不当得利制度:(1)将介绍该制度的源起和在一些主要民法国家的发展与法律规范;(2)不当得利的制度基础。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财产的变动方式也是难以穷尽,一方取得利益,致他方受有损失,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这种高度概括性认识可以说是不当得利的制度本旨,但是究竟如何判断无法律根据,无法律根据到底所指为何?学界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前者认为所有的不当得利情形都被一种基础理论解释,是该基础理论支撑着不当得利这座制度大厦;后者认为不当得利制度难以进行统一解释,如果作统一概括,难免顾此失彼,捉襟见肘,所以需要将其情形类型化,分其情形,别其制度构造。(3)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就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产生前提,客观事实需要构成法律事实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在这部分中将抛开统一说与非统一说来寻求该制度最基本的要素,如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损失,前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利益无法律根据。本文将重点根据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对这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一一分析。(4)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涉及到受损人的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或偿还义务,或者无偿获益的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在这里重点的问题是返还的范围,善意受益人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大相径庭,对善意受益人非常宽厚,仅以既存利益为限,而恶意受益人要负担加重责任。(5)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作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请求权,合同一方对另一方基于合同法的规定提起的请求权,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管理人基于无因管理对本人的债权请求权均属之。不当得利早期是一种辅助性的请求权基础,在前面这些请求权难以主张时,可以基于衡平理念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成为最后一把亮剑,但在不当得利制度化后,有了特定的适用范围,是否还会与前面这些请求权之间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这将是这部分要说明的问题。(6)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及未来的制度构建。回归到我国法的规定中来,未免让人失望至极,条文匮乏,内容简单、抽象,不明所指,本文将基于前面第四和第五部分的分析来构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本文虽然难以提出别出心裁的理论设想,但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对该问题也会看的更通透一些。不当得利制度建立于既有的民法理论之中,也为民法理论制度增添了一笔鲜亮的华彩。本文的特别之处在于将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分析置于民法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中,全文的阐述与其说是对一种独立制度的说明,不如说是一种法律逻辑的推论,这样使得各个部分之间的衔接更顺畅、柔和,凸现出不当得利制度本身牢固的民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