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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是指在民商事社会生活中,不特定的社会群体或者不特定的社会成员公有公用的具有不确定内容的能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民事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则是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针对民事公益的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诸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危害市场秩序等损害民事公益的案件。为了保护民事公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国家检察机关到公民个人频繁地针对侵犯民事公益的行为向相关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和传统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理论的制约,其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大都未取得应有的效果。要实现民事公益的全面保护,必须开启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之门,然而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之门的钥匙则是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首先要解决的是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问题。针对此问题,首先,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使读者在宏观上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其次,在比较分析两大法系代表国家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立法实例的基础上,确认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元化已是大势所趋。最后,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实例并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提出了维护公益、私诉与公诉相结合、广泛性与专门性相统一等确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三大原则,确立了全面救济、特定维护和司法效率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三大设立标准。在三大原则和设立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了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享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并且对这三大主体进行了详细地分析。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顺利实现,又提出了一些相应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