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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以下简称“IPO”)信息披露,也称首次公开发行信息披露,它是指公司在首次发行并上市时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证券信息及其他资料准确、完整、真实、及时地予以公布。作为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环节,它对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能力、引导证券投资人的投资方向、合理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等领域上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IPO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及相关的配套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比较健全的发展历程,到现在,基本形成了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为辅助性制度的法律体系。然而,我国的IPO信息披露法律及相关制度虽然得到较良好地发展,但同时却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对赴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来说,IPO信息披露问题更显尖锐化。在国内,由于国家政策使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问题很少因司法介入而得到解决,这导致证券投资人很难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从而形成中国证券信息披露违规极易被民众忽视的局面。然而,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越来越多的公司到境外上市,特别是赴美上市,在证券法律制度如此发达、完善的美国,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能力出现了显而易见的短板。从十年来在美上市中国公司信息披露引人关注的涉诉案中,笔者发现,中国公司在信息披露涉诉案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前期主动应诉、中期消极回应、后期被动和解。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诸多方面的:首先是证券集团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包括原生矛盾分析,指被告方、主要是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内部矛盾;派生冲突矛盾,指原告与律师之间的利益冲突矛盾。其次是因严苛法律条文而增加的败诉风险迫使被告公司寻求和解之道。最后是被告中国公司IPO信息披露管理能力确实存在不足,境外上市使其信息披露管理与法治的衔接存在不同于国内上市公司的困境,再者是涉诉公司管理层人员忽视、规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等。在美上市中国公司涉诉案并非总是以和解方式结案,也有一些胜诉的案例,说明我国境外上市公司在些方面的做法是值得肯定与发扬的,但其存在问题的对策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与探讨。在美上市中国公司涉诉的主要原因是IPO信息披露存在违规(在投资人看来,或事实本来如此),因此相应的对策应围绕其来展开:首先,发扬在美上市中国公司IPO信息披露应诉之积极做法,以人为本,加强管理,勇于承担;其次是上市公司本身应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管理能力,包括提高证券集团诉讼风险意识,本着尽责态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IPO相关信息等;最后是国家立法保护与规范指引。母国法虽然对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难以进行直接的干预,但也不应消极应对。中国应完善本国关于IPO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法人“出生”伊始就向其灌输即符合中国国情又面向世界的法律文化。这方面的努力主要是尽快确认投资人的直接起诉权、加大相关证券信息披露主体民事责任后果、加快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