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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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近些年成为公司法研讨的热点问题,并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政府的监管机构对此亦格外关注,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为此专门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强制性要求。2002年1月9日证监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又规定了董事会设立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和增加独立董事的有关条款。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也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这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领域的正式确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打破目前大股东横行、中小股东权益无人理会的局面,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条有效途径,是一个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方法。但总的来说,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证监会颁布的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职权范围、激励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还有不细致、不完善之处,新《公司法》也没有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运用也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而且我们应该意识到,并不意味着一旦有了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治理的各种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此,借鉴国外立法例,进一步完善我国这一制度,实属当务之急。本文以当代法学探讨的这一焦点问题为研究对象,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及实证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全面探讨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背景、理论,并从实证和理论两方面分析了这一制度在我国运用中所遇到的现实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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