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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随着这部法律的通过、修订,以“四个民主”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逐渐完善,尤其是民主选举逐步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从而使得村民委员会选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选举,村委会的选举也被认为是当代中国民主含金量最高的选举,村委会选举所积累的经验和做法逐步为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基层党支部选举等其他层次的选举所借鉴,村委会选举的影响也正逐步扩大。现行法律对村委会选举的具体选举程序、选举办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在《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大前提下,对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办法等进行了实践探索,形成了普遍模式、无候选人选举模式、整体提名模式、定位选举模式、组合竞选模式等选举模式。对村委会选举模式进行探讨,对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村委会选举程序和选举法律,对于进一步探索既符合民意又能减少选举成本提高选举效率的新模式,对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文本主要是通过对目前村委会选举情况进行剖析研究,分析目前现有选举模式,在借鉴现有选举模式研究成果,并针对其中对无候选人模式研究存在的可商榷之处(认为无候选人模式使村民的提名权不能得到落实),通过对杭州市余杭区村委会“自荐海选”选举模式进行较深入的个案分析,分析其基本内涵、内在动因、直接原因、基本程序、基本实践、创新之处及需完善的环节。本文主要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具体运用了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法。
本文主要阐明了“自荐海选”选举模式是在普遍模式的基础上,对选举方式、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它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改革了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它没有候选人,但它使任何一个符合任职条件的选民都有权参加竞选,同时选民也有权选举任何一个符合任职条件的选民,它使村民有了更直接的提名权,同时它也简化了选举程序、降低了选举成本、提高了选举效率。“自荐”的做法也使参加村委会选举成为村民的一种“我要参加选举”的自觉行为,而不是“组织上”要我参加的被动行为。虽然“自荐海选”还处于探索阶段,一些制度性的设置还不完善,还有一些规范性问题亟待解决,但是从余杭区的实践来看,它与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至少符合余杭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符合村委会选举发展的规律,它的前景将是越来越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