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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所要论证的道德规范来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两个特征:第一,它主张在有利的情况下基本自由应该优先于经济和社会利益的考虑;第二,它主张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利益可以实行差异,但是必须最有利于那些在社会合作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作为一种论证的策略,罗尔斯把以上特征的彰显主要建立在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对比上。在理想理性的证明中,罗尔斯建立了一个叫做“原初境地(original position)”的论证设置,在这个假想的境地中,罗尔斯认为相对于其他可供选择的原则,理性的代表们将选择公平正义的两条原则。理想理性的证明只是两条原则证明的一个方面,在应用方面的证明中,即对立宪、立法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应用上,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是合格的,它有许多优点是功利原则所不及的。在善和正当的问题上,罗尔斯还认为公平正义的原则和人们的善是一致的。这是功利主义的原则所达不到的,功利主义的原则有可能为了社会功利的最大总数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作为一种道德要求,这是过分的,在某些情况下,它会鼓动对自我的仇视。由于公平正义的原则和人们的善是一致的,从道德心理学的规律来看,一个生活在正义制度下的儿童随着年龄的增长、理智的成熟最终可获得正义感。强有力的正义感是正义制度稳定的有效支撑。一个有普遍的正义感支撑的社会是一种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用洪堡的话来说,是社会联合的联合。这种良序社会所具有的稳定性是功利原则所规整的社会所不及的。 以上内容构成本论文的第二章。第一章是对正义这个概念所做的一些历史性的考察,显然,它不是面面俱到的,我的目的之一,是想表达这样一个信息,公平正义仅仅是正义的概念之一。这两章构成本论文的上篇(“历史和理论”)。下篇(“对话和批评”)共计四章,分别是第三、四、五、六章。 第三章所要讨论的是自由、基本自由的区分以及基本自由因何优先的问题。从哈特的诘难来看,我认为罗尔斯对这两个问题的处理是有问题的。 第四章处理诺齐克对差异原则所提出的挑战,诺齐克认为在差异原则的论证上,罗尔斯对社会各阶层的论证是不对称的,他把个人的自然资质当成集体财产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侵犯。我认为,诺齐克的第一个论点是对的,但是第二个论点是一个误解。 第五章涉及元伦理学的问题,主要探讨的是正义的首要性的含义,以及罗尔斯哲学中的道德主体是否是先在个体化的,是否只具有选择的能力而没有认识的能力。我认为桑德尔在以上问题的批评上是很成问题的,在罗尔斯那里,正义的首要性并不是桑氏所理解的那种含义,罗尔斯哲学中的道德主体一开始就是具有交互主体性的,也是具有认识能力的。 第六章处理的是差异原则该不该应用到国际社会合作上的问题。对此,贝茨认为应该,理由有二:第一,根据罗尔斯的观点,自然资源的分配在道德上是任意的( arbitrary);第二,从经验事实来看,国家间的各种合作特别是经济领域的合作日趋紧密。我以为贝茨的挑战是有力的,作为一种理想理论,罗尔斯仅仅把差异原则的应用保留在自由社会之内,这似乎有点保守。 人应该“信任科学、相信理性、信任自己并相信人。..…应该尊敬他自己,并应自视能佩得上最高尚的东西。”(黑格尔)我相信,正义的问题是有公共理性可循的,这是本论文的总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