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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约谈这个词,近几年频频现于各类新闻中,在执法实践中,行政约谈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并茁壮成长,在各个行政领域内使用。大不同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领域是学界一片热议、争论不休,立法部门自上而下推行,实务操作部门反应冷淡、态度暧昧的情况,行政约谈却是学界研究寥寥,立法部门是自下而上推动,实务操作部门热火朝天、如火如荼的景象。笔者所在的金山区,不少部门也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和实践,所以笔者对行政约谈并不陌生,并以此为选题。但或许是理论界学者们普遍觉得行政约谈太没争议性,争论不出什么理论和条条框框来,当笔者提笔写本篇论文时,获取的可供参考的资料寥寥无几。这一方面感觉到身边援手不足,前方路途艰险,另一方面也顿觉自己的这个选题非常有意义,探索很有价值。笔者在第一章首先从行政约谈的产生背景开始,回顾了新公共运动的兴起,溯源了行政约谈的产生过程,历数了行政约谈在中国的普及过程。我国的行政约谈,理论基础来自于西方的新公共运动和行政法的平衡论,制度设计上也是个舶来品,跟香港的“喝咖啡”制度颇有渊源,但在发展过程中,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在中国大地轰轰烈烈地进行着实践。接着笔者尝试从行政约谈的语义着手,结合行政执法实践,辨析行政约谈的概念,将行政约谈定义为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以获得行政相对人的认同和遵从为目的,针对行政相对人存在潜在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疑点的行为所进行的指导、沟通、协调、警戒、劝诫的非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解析行政约谈的构成要件、法律性质、重要特征及基本作用,对行政约谈的内涵进一步进行了分析。笔者在第二章对行政约谈制度层面进行了思考,深度剖析了行政约谈存在的问题和制度缺陷。由于没有学界系统性理论的支撑,仅靠各行政领域各自摸索的经验,加之各行政领域一哄而上,行政约谈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实践中的上层依据的欠缺,有的是实践中的疏漏,这些都可以通过立法和培训加以解决。还有就是属于行政约谈体制上的缺陷,笔者对行政约谈制度的公正性、公平性以及人治化倾向的忧虑,这并不单单靠立一部法就能解决,而更需要我们体制上的改革。笔者在第三章对行政约谈制度如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主要是提升理论认识和制定具体措施,通过立法建制、程序制度、责任机制、救济机制、补偿机制、协调机制的完善,以期能对行政约谈的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一个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