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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休克损害制度是一个起源于英国法,至今发展已百余年,已经被大多数英美法系和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且形成具有各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第三人休克损害是指损害事故发生时或者发生后,被害人以外的间接受害人,因当时目击或嗣后闻之行为人侵权行为所导致损害事故之发生的事实,受刺激而致医学上可认定的精神性疾病所遭受的损害。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对第三人休克损害的保护需求日益急切,然而我国法律在这一块却仍然处于“空白”状态(1),这极不利于我国相关第三人的法益保护以及社会稳定。所以,本文旨在通过对第三人休克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引进该制度有所裨益。本文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由一个案例出发,对本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阐述;第二部分,第三人休克损害的基本理论。该部分详细介绍第三人休克损害的概念、特征和法律性质,为整篇文章的展开打下基本理论基础;第三部分,第三人休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域外考察。在此部分,笔者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第三人休克损害赔偿责任发展及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其中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例,详细介绍各国第三人休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及现状,重点是由此得到启发,对第三人休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思考及我国对该制度的构建有益;第四部分,第三人休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人休克损害由于其特殊性,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侵权行为人责任的无限扩张、产生滥诉风险,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所以,本章对第三人休克损害赔偿责任较之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的特殊之处进行阐述,以达到平衡侵权行为人行为自由和第三人权利保护、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第五部分,我国第三人休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其构建建议。对第三人休克损害不予赔偿是原则,给予赔偿是例外。本章对我国第三人休克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及现状进行分析,并据此阐明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结合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不足和上述第三人休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特殊构成要件,对我国构建该制度提出框架建议,最终给出具体立法建议;第六部分,结语:该部分对全文进行梳理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