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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美国国会在1791年制定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准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者新闻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在宪法通过后的第一个修正案里,美国的立国先贤们就把新闻自由作为一项人民的重要权利加以保护。今天的美国乃是世界上言论最为开放的社会。美国人在思想和言论方面,比起其他任何国家的人来说,都更为自由;而且这样的自由胜过了以往任何时候。美国人可以曝光各种秘密,不管来自政府大楼还是私家卧室;可以批评执政的官员,他们彼此之间也在积极地互揭老底儿,丝毫不用担心会有什么后果。印刷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无论哪种形式,法庭基本上都不会阻止人们按各自的心愿发表意见。甚至那些令人厌恶、耸人听闻的言论,谈政治的、玩艺术的也可以完全自由地进入思想市场。其他一些看起来与美国相似的国家——举例而言,比如英国——在关于什么可以说、什么又不可以说这个问题上,往往设定了更多限制。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差异?美国人所享有的非同寻常的自由又从何而来?答案似乎不言自明,那就是美国人拥有新闻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保护神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但是,仅靠宪法第一修正案本身的规定造就不了美国人的伟大自由,因为在过去数十年间,它并没有为批判性言论提供应有地保护。1798年,也就是第一修正案被列入宪法的第七个年头,国会制定了一部法律,以惩治丑化总统的言论。因为撰文嘲讽亚当斯总统,一些编辑锒铛入狱。一个世纪以后,因为批评威尔逊总统的政策决议,几个可怜虫冒犯了国会制定的另一部法律,被判二十年监禁。在今天,每一位总统都成了批评和嘲讽的的靶子。就算最刻薄的批评家,如果因言获罪,都是我们难以想象的。即使他或她有可能被告上法庭,法庭也会以与第一修正案冲突为由,拒绝受案。首席大法官休斯曾说:“我们都生活在宪法之下;但宪法是什么,还得法官说了算。”1这话在今天听起来很像是批评家对所谓“司法能动主义”的冷嘲热讽。然而休斯说这句话的时候是在1907年。三年后,他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他认为自己只是在陈述一个明摆着的事实。的确,必须要有人来解释制定于18世纪的宪法和修正案。在以宪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政治体制下,这重任正是法院的分内之职。一个判决就是一个先例,这就是所谓的“普通法方法”。美国的新闻自由制度正是法官们通过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或者判例不断发展与完善起来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新闻自由保护的历程向法官也向社会大众提出了值得深思的问题:自由与秩序的边界究竟应该划到何处?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论和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禁令是绝对的吗?在文中,我将从法律以及社会的角度来考察美国新闻自由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发展史,前面所提及的部分问题也将得到讨论。本文主要论及的是宪法第一修正中新闻自由作为权利保护的出台过程以及新闻自由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下的发展历程。本文的具体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新闻自由含义的辨析。通过对新闻自由含义各种表述的考察,结合美国的历史渊源及当时的语境,界定美国新闻自由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含义,同时厘清新闻自由与表达自由、出版自由的关系,紧接着对新闻自由的性质进行探讨。第二部分是美国新闻自由的理论来源。通过对美国新闻史的历史考察,着中探讨弥尔顿、密尔、杰斐逊对美国新闻自由理论的贡献。第三部分是建国初期的新闻自由。重点分析英国对美洲殖民地的新闻控制手段以及对当时影响很大的涉及新闻自由的曾格案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想与现实。重点论述宪法第一修正案通过后美国新闻自由面临的重大考验,美国的新闻自由正是在与《反煽动叛乱法案》和《反间谍法》的反复斗争中发展起来。第五部分是美国新闻自由制度的发展,其实本章是新闻自由发展与完善的经典案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运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与运用,并形成新闻自由的诸多判例,正是这些判例见证了美国新闻自由的发展与完善的艰难进程。结语部分通过对美国新闻自由史的历史考察,得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新闻自由不仅是外在的言论与出版自由、表达自由,更深层次上是在保护思想自由,正是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驾护航,新闻自由捍卫了美国的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