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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加之婚姻之外的诱惑无处不在,导致夫妻之间信任感薄弱,许多夫妻为了更好的维系婚姻,选择用“夫妻忠诚协议”保障彼此之间的忠诚。在“夫妻忠诚协议”所承载的婚姻保卫战之中,谁赢谁输尚无定论。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讨论热潮从未平息,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和理解的不同,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以“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为研究内容,从不同角度对该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作出分析,以期能给将来的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带来一定的参考。本文约两万六千字,正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从两个案情相似,判决结果却相互矛盾的案例出发,从而引出矛盾所在: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理解、判断都不同。第二部分是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性质和有效要件的分析。该部分首先从婚姻的全过程的分析中论述了婚姻的契约性,得出“夫妻忠诚协议”是婚姻的补充协议的结论。其次从忠实义务的角度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论述忠实义务是“夫妻忠诚协议”的合法化依据以及该协议是对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约定。然后从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角度分析得出“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是合同的结论。最后论述了“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要件,作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第三部分是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析。笔者从该协议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部分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具体分析。人身关系部分的效力分析涉及婚姻关系的约定、监护关系的约定、无过错方单方抚养子女的约定和对探望权的约定这四个方面;财产关系的效力分析则主要围绕违约赔偿金额度的问题展开。第四部分阐述了“夫妻忠诚协议”在实践中的适用。从“夫妻忠诚协议”请求权是否以离婚为前提、“夫妻忠诚协议”能否公证、“夫妻忠诚协议”与离婚损害赔偿并存时如何处理三个方面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