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服务贸易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尤其是近十几年来,西方发达国家服务贸易额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随着整个世界经济重心日益向服务业倾斜,同时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下,各国都在加强对服务贸易的研究,服务贸易中丰厚的利润以及发展服务贸易对一国经济的贡献日益为各国所认知。可以预见,未来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服务贸易将成为国际竞争与合作的重要领域。中国作为一个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相对落后的国家,认识服务贸易在未来贸易发展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研究服务业的合理保护与开放,以及如何应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正是由于关注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日益增加的重要作用”,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其目的是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但由于服务贸易本身具有无形性、不可分离性、质量差异性、所有权缺乏性等特点,用来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的边界措施如关税和配额等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无法适用。实际上,服务贸易受到的更加深刻和具体的影响来自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WTO要推行服务贸易自由化就必须建立必要的纪律对成员进行一定约束,尤其是对各成员的国内法规自由进行限制。如何处理自由化和国内自主规制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就如何处理这一问题,GATS中明显是以第6条(国内规制)为出发点,其中第16条(市场准入)主要规定影响提供服务贸易的所有定量约束,第17条(国民待遇)规范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商的差别待遇,而第6条是对国内规章一般义务的原则性叙述。尽管第6条对国内规制做出了原则性规范,却在具体操作上存在高度的灵活性,高度的灵活性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为成员方政府正确地监管服务贸易带来诸多不便。因此,近年来国内规制成为成员国谈论的热点之一。针对国内规制,发达成员更注重规制透明化和避免繁琐规定及过大行政裁量权等问题,而发展中成员则更注重自然人移动服务提供模式的相关国内规制规定与相互认证不等价造成的贸易障碍。服务贸易谈判中,尤其是多哈回合以来,从国内规制工作组(WPDR)到各成员都在积极地探讨服务贸易国内规制“未来规则”制定的可能性和方向。2007年4月,国内规制工作组向成员发布了主席案文(草案)。案文对资质要求、资质程序、许可要求、许可程序和技术标准等核心概念做出了定义。案文表示承认各成员服务监管发展水平不平衡,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需要行使监管权利。为此,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在一定的过渡期内不执行该纪律。成员可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减免行政费用,发达国家成员应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由于主要成员无意制定高质量的多边规则,案文大多数条款为“尽力而为”(Best Endeavor)条款。虽然成员意见仍有分歧,但成员普遍对在案文的基础上就国内规制议题达成一致表示出信心。可见,关于国内规制的讨论尚未结束。因此,本文以GATS中对国内规制进行约束的第6条为切入点展开分析。本文首先探讨了国内规制的重要性。国内规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等特征,边界措施如关税等在服务贸易中无法适用,因此,各国需要借助国内规制来对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棘手的问题在于自由化和国内自主管理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文对规范国内规制的GATS第6条进行了深入分析,从条款本身入手,解读其含义。并结合多哈回合各成员国对国内规制问题的观点,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南方中心的相关报告,总结成员就“未来规则”的争议焦点和预测这些焦点的可能解决方法和趋势。未来国内规制准则的大趋势是仅适用于GATS第6条第4款提到的规制措施类型,这些措施的涵义会被扩充;至于这些准则是同时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还是仅适用于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在WTO成员中很难达成协调一致;另外,GATS第6条第4款规制范围不会与第16、17条重合;成员国就必要性测试的重要性已经达成一致认可,但具体实施细节还有很大谈判余地。总体看来,由GATS第6条引申的对国内规制的规定会越来越多,同时将降低国内规制的自由度,而且这些未来的对国内规制的规定有跨部门的趋势,从而服务贸易谈判中国内规制者和立法者应该有更多参与。为了更好的理解国内规制对服务贸易的作用,本文比较分析了服务贸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对服务贸易的管理,发现其管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政府的立法机构和各主要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协调机制。由于服务贸易涉及的种类繁多、且发展速度较快,很难由某个政府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因此,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贸易管理均体现出了既分散又集中的特点。即在各专业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上,设有综合协调部门对服务贸易进行相对集中的管理。第二,中介机构在服务贸易管理的协调机制中扮演着主要角色。这些机构既有服务业联合会等具有行业协会性质的机构,也有半官方、半私营的组织,他们与政府一道共同促进服务出口,提高本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这些中介组织对外是本国服务业及其企业的窗口,对内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第三,这些国家都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服务贸易立法和决策程序,使服务贸易管理做到有法可依。结合中国在加入WTO时关于国内规制的承诺,本文分析了我国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制度现状,分析了现行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的不足:缺乏科学的体系结构;我国服务贸易法律调整的范围有限;法律冲突严重,内外不一,相互矛盾;行政政策过多,缺乏透明度;现有的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缺乏专门的职司机构。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对我国未来参与国内规制议题谈判和国内规制改革建设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制定服务贸易基本法律;规范行业性基本法律;扩大服务贸易法律的调整范围;加强透明度建设;积极参与多边服务贸易具体规则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