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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美国最大的众筹网站Kickstarter成立,使得“众筹”这种新型互联网融资模式进入大众的视野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2011年,随着我国第一个众筹网站“点名时间”的成立,众筹被引入中国大陆,“天使汇”、“大家投”等各类众筹平台也相继建立起来。股权众筹是众筹中的一个典型类别,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手段对小微金融发展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然而,股权众筹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公募与私募的界限,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冲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陷入了盲点颇多的尴尬局面,其合法性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触碰非法集资底线、融资欺诈等重大法律风险。股权众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监管部门的选择性执法和“底线监管”态度也制约了其在我国的发展。目前我国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为了规避非法集资等风险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制度,众筹项目具体信息仅向特定认证投资人披露,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的形式进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众筹”,不但未能够完全脱离非法集资风险,同时也与众筹作为公众小额集资的本质特征相背离。2014年11月1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的试点。在证券法注册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和合法性地位予以确认,将股权众筹纳入法律的监管并构建相应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对股权众筹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第一部分是对众筹的概念、兴起背景、种类、特点进行概述。首先,介绍了众筹的概念及兴起的背景。其次,介绍了众筹的四种类型并分别简要分析了各自的运行模式。最后,对文章主要讨论的股权众筹模式所具有的特点进行了分析研究。第二部分着重讨论分析了我国股权众筹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和制度障碍。这一部分又分为四个小部分逐层对股权众筹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分析,包括股权众筹是否属于证券发行,股权众筹与现行证券发行制度的不适应,股权众筹所面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在对现行法妥协下形成的独具特色的“私募股权众筹”模式。第三部分是对构建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必要性分析。首先,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等方面分析了发展股权众筹的必要性。其次,从保护投资者、便利小微企业资本筹集等方面分析了对股权众筹监管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的股权众筹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构想和监管建议。通过分析证券业协会的《征求意见稿》以及美国《JOBS法案》两种不同的监管模式,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公开发行性质,并在借鉴美国《JOBS法案》的基础上,从发行豁免、投融资限额、信息披露、平台监管等方面对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