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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现象的出现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产生和发展都逃脱不了它所处时代的影响和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法治建设日趋完善,法制体系更加健全,社会大众愈加懂得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来争取自己的权益,救济自己的权益显得尤为突出。随之而来的就是通过法院之手意图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诉讼人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现象。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民事诉讼领域内层出不穷,理论界对虚假诉讼也鲜有讨论,但是苦于没有法律作为支撑,并未付诸于实践。虚假诉讼行为危害甚大,不仅破坏了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秩序,还严重的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因此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大力的整治、其预防和规制已经是迫在眉睫。这要从民事和刑事上进行双向制裁。但是由于目前现存的法律对虚假诉讼如何防范制裁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种危害行为仍然无法得到有效遏制。因此,在正常的民事活动中如何防范和规制这种危害甚大的虚假诉讼行为,已经成为困扰法院法官审判实务最难的问题,同时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是从舟山市的首例虚假诉讼案件——《乐某诈骗案》入手,通过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三个争议焦点:1.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2.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以及由此引发了对两个问题的分析,一是借款纠纷中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定性,二是借款纠纷中虚假诉讼现象如何预防和规制。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逐一研究,最后得出乐某的行为是虚假诉讼行为,并且该虚假诉讼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是对于其犯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定罪处罚,也由此引起下面第四部分的预防和规制问题。最后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解决,对由争议焦点所引起的两个问题进行解答,并对这种诉讼行为如何进行预防和制裁提出了笔者自己的对策和方法,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对在今后的司法审判实务中处理该类问题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