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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无权代理也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本文拟借鉴国内外无权代理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试就无权代理制度的若干问题作一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求得为我国在无权代理制度方面立法上的完善和司法中的正确适用起到一定作用。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概述部分,对什么是无权代理以及对无权代理的分类做了简要的概述。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的代理制度。依据行为人是否有使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之表象,可以将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第二、第三部分是本文重点论述的部分,结合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分别对狭义无权代理制度和表见代理制度中的难点、重点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和探讨。在第二部分中,着重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是狭义无权代理构成要件中第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问题。在这一部分中,本文详细分析了第三人在善意、恶意、故意、过失等多种主观心态下哪些能成立狭义的无权代理,驳斥了主张第三人需为善意才能成立狭义无权代理的观点,旗帜鲜明的认为第三人善意或是恶意均可构成狭义无权代理,但只有在其是善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才向其承担责任。其二是关于本人追认权行使的问题。该部分在本人行使追认权时的主体条件,追认的客体,追认的方式,有无时间的限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关于追认的时间限制,本文认为法律不宜规定行使追认权的法定期限,而应当分情况区别对待:相对人进行催告的,可以由相对人确定追认的期限;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本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与本人的追认权相对应的是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的问题,也即本部分的第三个问题。本文对该权利行使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认为催告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如应当在本人追认之前进行;第三人在为催告时应当给本人合理、明确的答复期限;第三人为善意时才享有撤回权等。关于狭义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区别问题是第二部分的第四个问题。本文通过对无权代理和无因管理的比较,详细论述了它们在行为人行为能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