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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在流域水资源的长期利用过程中会产生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的现象,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可持续性利用。解决外部性问题需要通过建立统筹安排流域上下游社会经济和生态利益的激励机制来解决,即需要建立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而其中对于补偿模式的选择更是顺利实现流域生态补偿的有力保障。本研究借鉴生态环境外部性理论,在全面掌握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运用外部性内部化的一般手段—庇古税和科斯的产权途径,从生态补偿运作主体的角度将生态补偿的模式界定为政府补偿、市场补偿和NGO参与型的补偿。其中政府补偿是生态补偿的最直接和最简单的形式,市场补偿是政府补偿的有益补充,NGO参与型是市场补偿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政府补偿的有效辅助模式。在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过程中,应根据受益主体的不同特点进行选择。生产用水主体和经营用水主体采用市场补偿模式,生态用水主体以政府补偿为主,居民生活用水主体应以水厂为中介通过征收生态税费的方式实现对水源地的补偿。我国部分流域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活动,并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产权交易、异地开发、财政转移支付以及生态补偿基金等模式,丰富并创新了流域生态补偿理论,充盈了生态补偿资金,为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提供了保障。但由于我国生态补偿相关机制尚不健全,因而导致了在实践中所创新的流域生态补偿活动存在着一些自身所无法克服的问题。笔者通过案例分析法对上述实践模式进行系统地研究,全面比较分析了各种模式的优势与问题,探索了各种模式的适用条件,并展望了未来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的发展方向。鉴于我国对生态补偿模式的研究处于初期阶段,为保证流域生态补偿的实现,本文在对流域生态补偿现有的理论模式和实践模式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创新了一种以政府行政权力为保障的市场补偿模式——生态配额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