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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经济发展,获得股权以增加收益越来越成为夫妻投资新的选择,由股权而生的收益不容小觑。现实情况复杂多变,对此《婚姻法》与《公司法》未对股权的性质予以明确,也尚未全面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本文以阐述股权的性质及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性为前提,提出了股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观点。探讨了多种公司组织形式下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原则及类型,并且在现有立法及裁判案例的基础上,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同公司组织形式间股权分割判决结果、依据进行数据统计。指出了立法与实务两个方面我国存在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实践难点,针对夫妻共同股权性质不明确带来的司法难题,举证、保全等程序性事项等困境提出了确立“隐名股东”显名化、推进股权价值评估制度建设、强化审前股权保全等解决方案。离婚中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涉及两部法律的领域,该问题的明确将极大的促进市场经济及家庭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