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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世纪中叶为分界线,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逐渐从繁荣走向了式微。大致在20世纪中叶前,受概念法学及其引发的机械司法的影响,法官主张严格地遵循法律条文而严重忽视了社会生活中的各项利益;普通法长期以来的“极端个人主义”演化而成的抽象个人主义传统让社会大众习以为常地维护个人财产及自由,此时“公共政策”的引入已经不足以使得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抗衡。因此庞德在法律工具与文明标的之间放置了一个利益纲目,并且着力强调社会利益的角色与作用。20世纪后半叶,人道主义原则影响下的侵权责任理论和保险责任理论中若干明显不合理的规定实际上侵犯了个人的私权;职业官僚又以“服务型国家”为名做了许多“反社会”的事情,导致了宪法的形骸化,社会利益理论由此开始逐步式微。评价庞德社会利益理论的一个前设性条件是辨析“中性框架论”与“社会利益论”两种解读方式的优劣之处,即社会利益理论的性质究竟是一种学说还是一种逻辑?应当注意到,庞德反对一劳永逸地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进行终极选择,并且其主张始终如一的法律目的是文明。换言之,之所以会出现所谓的“转向”不过是因为特定文明时空的改变,从而需要重新界定新的文明时空下衡量利益的方法。因此,脱离“功利主义”的一成不变的界定模式,我们毋宁相信社会利益理论是一种学理。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建立在对理性主义的适度批判与对经验主义的日益重视基础之上,既具备唯理主义的理论精义,又具备经验主义对事实的关注。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同时兼具了开放性特征与利益评估的多元性特征。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也存在对价值的忽视、手段的成本问题、对社会工程人员的规制漏洞等弱点以及一些操作上的弊端,如需求的量化与需求的真实性问题、“形式民主”国家利益表达的困难,以及在世界法领域中的适用困顿等。对于庞德社会利益理论全面、系统的思考有助于反思当下转型中国的利益问题。我国重整体、轻个人的文化传统以及注重追寻社会整体利益的“和谐”目标与庞德的利益理论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性。纵观我国转型时期的利益问题以及对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问题,借助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中利益的模式即“承认——选择——保护”,可以得出中国转型时期利益冲突的立法控制及利益冲突的司法解决机制两种法律控制利益的模式。利益冲突的立法控制机制主要是指划分利益的类型、规范利益的用语、以及注重利益的公正分配,利益冲突的司法解决机制主要包括非正义的利益不予保护、通常给予制度利益优先性考虑、以及完善利益衡量的方法。由实用主义的实践主义法律观可以得出这样的思路:在当今中国的法治时代,必须考虑个案中伦理上的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对立问题。“法是实践的智慧”,应当形成打通事实与规范相联合的法律观。换言之,对法律的忠诚感及法律教义学的方法缺一不可;同时也要在实践中反思我们的法律,兼具对于法哲学和法律方法的批判和创新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