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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交通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是由于酒后驾驶行为引起的,酒驾已经成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酒驾的危害性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频发、酿成人间惨剧的“马路杀手”。《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一方面,查处的酒驾、醉驾数量大幅下降,醉驾入刑的震慑和教育效果明显;另一方面,由于治理酒驾的配套法律法规过于“粗犷”,醉驾者抗拒酒精测试、逃逸等行为愈加频繁,甚至出现醉酒驾驶后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等违法现象,直接威胁民警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因此学习台湾、日本地区先进立法技术,完善我国酒后驾驶行为法律规制,增强法律的指引和导向作用,既是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下中国司法现实的强烈呼唤。台湾地区和日本是较早进入汽车时代的地区和国家,它们经历了汽车时代的交通运输安全问题,其酒后驾驶行为法律规制措施相对完善成熟,惩治酒后驾驶的刑罚结构、行政处罚结构设置趋于合理、阶梯性特征明显,较好地抑制了酒驾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吸取台湾、日本酒后驾驶法律规定之精华,研究其酒后驾驶处罚的阶梯化,以及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对完善我国酒后驾驶行为法律规制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中国大陆酒后驾驶行为法律规制,主要介绍立法沿革、现状及评析,指出中国规制酒后驾驶行为的法律宏观上实现了法律规制的阶梯化,但微观上却未能实现,以及目前我国酒后驾驶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第二、三部分研究台湾地区、日本酒后驾驶行为法律规制,主要介绍其立法沿革、现状及评析,指出台湾地区、日本规制酒后驾驶行为的类型及立法特点。第四、五部分在与台湾地区、日本酒后驾驶行为法律规制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找出值得我国立法借鉴之处。最后在法律体系重构的背景下,探讨我国对法律规制阶梯化的设计,可以考虑将酒后驾驶行为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中独立出来,都纳入危险驾驶罪,或者新设置一个酒后驾驶机动车罪,根据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