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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环节,企业、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产、学、研)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三大执行主体,担负着技术创新的主要责任。本文以国家创新体系为背景,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相关的主体、概念、意义等做了介绍,其中政府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它为产学研合作创新提供法律与政策环境保障。
在介绍了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现状与组织模式后,本文对产学研合作创新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存在的问题包括:技术提供方与技术需求方没有对准接口、合作过程中沟通不畅、中间试验阶段的相互推诿、合作过程中资金来源不足、现行专利权共有制度妨碍产学研合作创新。此外,主体各方自身存在的问题包括: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的企业,与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的企业不同,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强度不高,总体规模较小,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经费较少;高校注重短期利益,不重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科研机构没有积极促进研究成果向企业的转移。
本文认为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外部条件,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意义重大,其中法制创新最为关键。针对产学研合作创新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本文从法律与政策角度着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文章对我国现有的法律与政策状况进行了分析,认为其中阻碍产学研合作创新的问题有:有关法律条款内容空洞,没有明确鼓励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具体办法;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的法律缺失;有关政策不适合促进国有企业科技进步;《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限制了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并分别从几个主要方面介绍了国外相关法律与政策制订的成功经验。在综合分析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及对部分有条件有必要的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本文对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提出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与政策建议,具体为以下七项:一、修改《科技进步法》,明确鼓励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具体方针政策;二、制订《国有科研机构(包括军工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法》,或者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三、制订《国家科技计划法》;四、制订政府牵头设立的《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法》,将其功能改造成为类似于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五、制订《风险投资法》,解决合作创新的资金瓶颈问题;六、加大对大学科技园区的政策扶持力度,逐步改变鼓励高校自办企业的政策;七、其他相关法律与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