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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的现状考察,中国存在着两种行政习惯:一是具有该国特色的普通行政习惯,这是普遍存在的主流的行政习惯.目前,其主要呈现为: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重政策(命令)轻法律等的思维模式或行为模式.它左右着国家有关行政的立法、严重影响行政规制行为,并渗透在行政执法中,干扰严肃执法.二是准规范行政习惯,是中国目前非主流的行政习惯.其存在状态有:行政判例、行政裁例、行政惯例、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自主性的行政解释等.准规范行政习惯对国家法律规范具有补充的功能.要从习惯行政走向法治行政,必须正确审视中国现存的行政习惯.第一,对普通行政习惯加以改造,纠正其专制性的不良行政习惯,吸取其某些合理的因素为建设行政法治文明之需要.第二,逐步将准规范行政习惯纳入法治的轨道.最终培育、养成符合现代行政法治建设要求的法律至上、权力有限、权利神圣等行政思维模式和行政行为模式,形成法治的习惯与作风,为行政法治奠定良好的普遍的人民群众的基础.具体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转变行政理念,确立行政习惯与法律规范的协调原则.二是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加强行政责任立法;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完善司法审查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