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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全国检察机关开始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改革涉及到权力整合、职能分配、办案理念转变等诸多因素,同时与认罪认罚等诸多司法改革、制度革新叠加,在动议之初也引发过广泛争议,那么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究竟如何呢?本文将使用多种研究方法、从多个角度全方位探讨“捕诉一体”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运行状况。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检察机关捕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本次改革背景,简要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职权和检察机关内部批捕、公诉运行模式的发展变化,还介绍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员额检察官司法责任制、职务犯罪侦查权转吏监察委、内设机构设置混乱这些“捕诉一体”改革前的背景情况。第二部分是“捕诉一体”制度的运行设计,包括四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的内设机构设置、职能分配、工作划分等。“捕诉一体”内设机构以普通犯罪、重大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四类案件类型进行职能划分。“捕诉一体”不只是批捕权和公诉权合一,还包括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合一。同时,还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律师辩护全覆盖、“案件比”办案考评指标、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这些与“捕诉一体”同步推行的制度,同“捕诉一体”制度的关联和产生的影响。第三部分是分析探讨“捕诉一体”的适用情况。对C院这一基层检察机关改革前后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对逮捕率、不捕情形、审前羁押情况、办案时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数据统计和分析。通过交流访谈和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等方式探询了原公诉检察官、原侦监检察官、公安、法官、律师各类人员对“捕诉一体”的评价看法。通过分析认为“捕诉一体”实行后,在案件质量、办案效率、人权保障、侦查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之处,但也存在一些人员、办案方面的问题,在“社会危险性”要件、逮捕救济权、“两项监督”等方面有弱化风险。第四部分针对“捕诉一体”制度的运行及问题风险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保障“捕诉一体”制度良性运行的关键是,尊重司法规律和原则,通过合理的制度规则来制约和平衡各项司法权。从重视逮捕的诉讼程序保障功能,革新司法考核观念,明确“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和证明机制、探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推进侦查监督的专门化、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镣铐、建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等方面和角度,提出了有关“捕诉一体”的运行和完善的建议,以促进刑事检察工作更好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