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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交流与发展的过程中,信息的传递与获取一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早在古代人们就建造了烽火台,用烟柱的升起传递有外敌入侵的信号;用鸽子传递信件、用快马传递公文。语言文字的产生也是为了方便一定区域内人们交流的产物。但在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和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人们对于信息的认识始终处于稚嫩的经验阶段。一直到19世纪末电话和电报等电子设备的发明,人类才正式进入了信息社会。计算机在20世纪的出现以及当前网络的普及,不仅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司法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都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型,确立了其法律地位,但却没有对电子证据的取证作出规定。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着自己的特征,再加上借助高科技手段规避传统取证方式的犯罪不断增多,导致以传统的取证方法是不能够应对电子证据在收集和保全中所遇到的问题。所以,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电子证据取证在立法上的不足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以期为解决电子证据取证问题尽微薄之力。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文从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取证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我国电子证据取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国外电子证据立法的经验,提出解决我国电子证据取证的建议。文章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介绍了论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从电子证据基本理论入手,首先通过归纳和综合的方法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进行阐述,得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数据为实质,表现形式多样,且有着自己特征的证据。其次,对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进行界定,在传统证据取证主体的基础上发挥电子技术专家和网络警察的作用,并对电子取证原则进行探讨。最后,通过排除的方式得出电子证据的取证措施应当包括电子搜查、电子扣押、电子监控和保全与固定。第三章首先通过列表的方式总结了我国现行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并进行了立法现状的分析,然后,通过三个案例分析了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取证会遇到的主体、原始性、技术以及权利保障与救济上的问题。第四章首先总结国际组织、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电子证据规定中的特点,得出我国当前电子证据的立法模式应当是在现有诉讼法中补充式的对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进行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一定的前瞻性。然后,在司法上通过完善电子取证队伍建设,保证取证过程的规范化,加强取证技术研究以及保障公民隐私权来应对我国电子证据取证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