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转型的有效实现模式及其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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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论农村集体经济转型的有效实现模式及其法律障碍”为题,从历史的角度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研究,在深层次的历史背景下查找当前“三农”问题发生的根源,提出企业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向,指出合作社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有效实现农村集体经济转型的最佳模式。同时,根据宪法、民法和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法基本理论,运用逻辑推理,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对我国广大农村的集体经济转型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制度障碍进行了系统剖析,一方面,提出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占有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的观点,认为集体所有权并不是什么民法意义上新型的所有权关系,更不是西方大陆法系所认为的“总有”,从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提供了法理依据;另一方面,对与农村集体经济密切相关的土地制度进行批判,认为目前的城市土地国有化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制度性侵略。并在此分析基础上,为农村集体经济转型提出了产权变革建议。各章分述如下: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有关概念的分析为正确把握本文研究的对象,本章分别从起源、文义和法律规定方面对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概念进行分析,尤其运用了民法基本理论对集体所有制的词源和发展进行分析,还原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本来面目,指出集体所有不是“公有”。第二章建国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章回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为下文对今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存在的困境和所碰到的法律障碍提供了相关的历史背景。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转型的有效实现模式笔者在本章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转型的改革方向是合作化和公司化,认为比较可行的选择模式是合作社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以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村的改制发展为例,分析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改制模式的不同选择。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转型的法律障碍本章分别从法律的规定和相关制度的设计上,重点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转型中产生种种问题的原因,指出合作社是1954年宪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的具体组织形式,人民公社化的“一大二公”破坏了合作经济的自愿互助基础,改革开放后1982年《宪法》将集体经济定性为公有制是造成今天农村集体经济转型所面临的法律障碍之一,而《宪法》中关于城市土地国有化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制度性侵略的事实。同时指出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主体不明确、产权不清晰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在设计上的法律障碍。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变革建议笔者在本章批判了国家现有的土地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提出在尊重历史既定事实又不宜作退一步考虑的前提下,建议将农村集体土地全部实现国有化,再将物权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分配给农民永久享有,真正实现广大农民千百年来的夙愿——“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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