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出资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内容,尽管公司的资信能力更多地是建立在公司的可变现资产上而非单纯的资本构成上,但是股东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资本仍然是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础和公司信用的重要保证。在公司法司法实务中,股东因瑕疵出资而引起的纠纷占相当大的比例。瑕疵股权是存在着出资瑕疵的股权,在瑕疵股权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瑕疵股权转让后的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一直是学界及实务界讨论的重点,因此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深入的探讨。本文除前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瑕疵股权的界说。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出资义务、股东资格与股权之间的关系,认为出资是股东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免除,股东并不以是否真实出资而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权的前提,但出资真实与否或是否存在瑕疵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其次对瑕疵股权作了界定,瑕疵股权是存在着出资瑕疵的股权。最后介绍了股权的内容,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对瑕疵股权限制的正当性,并且认为应根据股东权利的性质来分析对瑕疵股权限制的范围。第二部分,股权转让的一般理论及瑕疵股权的可转让性。该部分以股权转让的概念、性质、功能为基础,分析了瑕疵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即具有合同主体复杂、合同标的为瑕疵股权及合同蕴含着较大的商业风险等。另外,从瑕疵股权转让的价值功能、国内外的立法实践等方面论述了瑕疵股权的可转让性。第三部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析。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四种学说:无效说、有效说、折衷说及可撤销说,并对四种观点作了评述。其次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规定,多数的实践意见是以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为原则,在受让人受有欺诈时主张撤销或无效为例外。最后分析了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价值取向,并且对影响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因素即股东资格与出资瑕疵、受让人的审查注意义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受让人的身份等作了具体分析。第四部分,瑕疵股权转让后的民事责任承担。该部分首先讨论了瑕疵股权转让民事责任承担的基本理念。其次对瑕疵股权转让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理论观点:出让人完全承担、受让人完全承担、出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根据合同效力确定等观点作了介绍、评述。另外,根据国内外关于瑕疵股权转让民事责任承担的立法及实践,以承担责任对象的不同具体分析了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第五部分,瑕疵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规制。该部分从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设立失权程序等方面讨论了对瑕疵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规制。